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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制定工作规则 监委工作开展有据可依
发布时间:2018-03-2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依法对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近日,厦门市印发《厦门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对市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督促检查、自身建设等五方面内容进行明确,确保监察工作开展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工作规则》明确了市纪委与市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市监委受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领导,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监委负责并接受监督。

《工作规则》强调市监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议事决策机构为市监委委务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市监委委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凡属应当由市监委委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

对委务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及工作部署,市监委应开展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抓好落实。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监委委务会报告。市监委办公厅督查并定期梳理汇总市监委委务会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监委委务会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打铁必须自身硬。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市监委从班子成员自身建设入手,要求监委班子成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带头尊崇党章,落实党内法规、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监督,带头继承和弘扬优良传统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树立严格自律的标杆。(厦门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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