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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纪委出台《规范谈话函询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4   来源:商南县纪委   作者:张秀娥 许启堂

         为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发挥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商南县纪委研究出台《规范谈话函询工作暂行办法》,回答了“和谁谈?谁来谈?怎么谈?谈什么?怎样‘办’?”的问题,为监督执纪者提供科学遵循。

  和谁谈?明确“相关人员”。所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过于模糊、不具可查性问题的相关人员,规定这些情形均在谈话函询之列。

  谁来谈?适用“四种方式”。谈话函询可采用4种办理方式:承办部门发函由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所在镇(办)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被反映人所在的纪检监察组织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    

  怎么谈?逐级“签字背书”。谈话函询前需履行备案、拟订方案、报批、送达程序,委托谈话需授权。被函询人收函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属镇(办)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送上级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背书”;属县直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送县委或者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属其他乡科级干部送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未设纪委(纪检组)的送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县纪委分管副书记“签字背书”后,回复发函纪检机关。属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的,由县纪委组织部按规定办理。    

  谈什么?严守《执纪规则》。对被谈话函询对象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其中的问题进行核实,理清问题线索,发现未如实说明或故意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主动说明问题的,视情节从轻处理。

  怎样“办”?结合“四种形态”。被谈话函询对象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并报告县纪委。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形成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报批,对反映不实、没有证据的,予以了结澄清;对问题轻微的,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具体,且被否认或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谈话函询办结后,将相关材料立卷建档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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