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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检察官的柔肩正义--记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杨竹芳
发布时间:2010-10-09   来源:     
  碧波荡漾的滇池之东,有一个名字广为流传。淳朴的当地群众称她是“当代好检察官”,失足少年称她为“妈妈”, 云南省检察院给杨竹芳记个人一等功,号召全省检察系统的政法干警向杨竹芳学习,采访过他的记者则称他是一位“可亲可信可敬的检察官”。
    她就是杨竹芳,现任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一份统计显示,杨竹芳自1988年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800余件。用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诠释了一名优秀检察官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不惧邪恶敢碰硬
    2005年12月,杨竹芳办理了一起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寡妇杨某某带着两个女儿改嫁给打工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后,经常遭受杨某的打骂,只能忍气吞声度日,事情发展到杨某竟将年仅12岁的继女强奸,继而将怒骂其禽兽不如的妻子打成轻伤。侦查机关将该案作为一般轻微伤害案件提请审查批捕。杨竹芳接案后,在审查案卷中发现了端倪,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杨某强奸犯罪的证据。曾被判过刑的杨某得知后,口出狂言,威胁要找邻居算账,要杀受害人灭口,一定要让杨竹芳“好看!”。杨竹芳并未被吓倒,而是坚定沉着,依法适时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最终将杨某以涉嫌强奸罪批捕,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05年8月14日她办理了另一件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印刷包装厂的老板季某。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对上门送月饼的女孩侯某实施暴力,意欲强奸,因侯某挣脱跑到阳台呼救未能得逞。由于侦查机关未提取到关键物证,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对被指控涉嫌强奸犯罪的事实矢口否认。杨竹芳和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季某指着杨竹芳恶言威胁:“我在社会上是很有势力的,如果你整不下我来,老子一出去就要你的命!”其家属也四处活动,对杨竹芳软硬兼施,威逼利诱。
    面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的嚣张气焰,杨竹芳毫无畏惧,下决心要把案子办成铁案。为准确把握案件的主要证据,她全面研究案卷材料,对每一份书证、物证,每一句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都认真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鉴别。在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后,及时建议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房间重新进行了搜查,终于在其大衣柜里提取了受害人被撕烂的内衣内裤。当宣布逮捕决定时,该犯罪嫌疑人对公安干警说:“没想到这个女检察官胆子这么大!我服了,请你们代我向她道歉。”
    “我只认法律,不认面子,不怕恐吓,只要有谁对不起法律,对不起人民,我就对不起他!”这是杨竹芳忆起自己经办的案件时,平静说出的一句总结。
    查微析疑力查“挠头”案
    “批准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错捕或批捕质量不高,都将侵犯公民的权益,损害法律的尊严,必须严格把关,决不能在我们侦查监督环节发生错案、冤案。”杨竹芳是这样讲的也是这样做的。
    2007年,杨竹芳办理了一起蹊跷的故意杀人案。在审阅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卷宗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属于投案自首,称自己杀了丈夫,并陈尸床上。凭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女人特有的直觉,她敏锐地意识到,此案必定另有隐情!继而阅卷发现:大滩的血迹在院子里,床上仅有很少的痕迹——说明犯罪的第一现场在院子里。一个一米五几的瘦小女人,怎么可能将一个一米八几的大块头男人从院里打死后搬到床上?经过对现场的认真勘查、仔细分析,重新提审嫌疑人,终于真相大白。原来是其儿子对父亲长期虐待母亲的行为怀恨在心,一怒之下,用木棒打死了父亲。母亲疼儿心切,“自首”替儿顶罪。杨竹芳以她特有的细心和较真,避免了一起母顶子罪的错案发生。
    2009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受人之托,从宁夏带麻黄碱5070克到昆明,欲交给一个从缅甸到昆明接货的女人。两人在联络接头时被缉毒民警抓获,并从丁某某在城中村的临时住处搜缴到麻黄碱。鉴定结论是:毒品疑似物为麻黄碱。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杨竹芳接到案卷材料后,乍一看,这个案件人证物证确凿,定性批捕似乎理所当然,但进一步审查后,凭着她多年的职业直觉和良好的法律功底,认为此案不是运输毒品罪,应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情况,不能批准逮捕。杨竹芳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的审查结论是:麻黄碱是制毒原物,涉及麻黄碱的罪名只有刑法第350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符合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特征,只能认定为一个单纯的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杨竹芳不仅从犯罪构成要件、逮捕的证据条件及逮捕的必要性等方面对案件证据详细阐述,而且深入剖析进行书面说理、口头与办案的侦查人员进行释法析理,承办案件的干警不但心悦诚服,还感谢杨竹芳给他上了印象深刻的一堂课。
    公正严谨高扬正义之剑
    立案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作为一名侦监干警,杨竹芳把有效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作为衡量工作质量的硬指标之一。
    2009年,多次到各有关部门连续上访未果的赵某抱着仅存的一丝希望来到西山区检察院,杨竹芳与同事热情接待了他。赵某称犯罪嫌疑人朱某在2006年期间以找工作为名,诈骗他多笔现金,事后不仅未帮其找工作、不退还钱财,还多次发短信相威胁,侦查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赵某从2007年至2009年间,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未果。杨竹芳在仔细询问了解案情后,认为朱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应当立案侦查,随后依程序向侦查机关发出了立案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在审查逮捕时,发现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中缺失了几项重要证据,达不到批准逮捕的条件。在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经请示院领导同意,杨竹芳和同事与侦查机关干警一起连夜赶赴云南省香格里拉县补充证据。经多方走访调查和多次与受害人联系,几经周折,在当地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下,查找到了赵某的辞职报告、汇款凭证等重要证据,从而确认赵某在案发期间托朋友找工作、辞职、汇钱等一系列行为属实,进一步形成了朱某实施诈骗的证据锁链,并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朱某的决定。由于杨竹芳出色地履行了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使得这起受害人上访两年多的诉求得以解决。
    2003年7月的一天,一对夫妇到侦监科反映:不服公安机关对猥亵其4岁女儿的王某仅作15天治安拘留的处罚。科长和杨竹芳接待了这对夫妇,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杨竹芳认定这是一件刑事案件。在仔细听取了受害者及其父母的陈述,走访了被害人的邻居,查看了有关的书证、物证和王某的笔录后,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三天内作出了立案决定,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最终因猥亵儿童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害人父母来到检察院激动地说:“感谢检察官,从你们身上,我看到了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
    这就是她--杨竹芳,一位来自基层的人民检察官,一位忠实的共产党员,她用实际行动诠释着自己的理想与追求,树立了当代检察官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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