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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党风廉政教育资料 2017年第一期(总第九期)
发布时间:2017-01-20   来源:商洛市纪委     

【编者按】:礼尚往来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老百姓人际交往的重要形式。然而,对于党员干部而言,“礼尚往来”也是有底线的,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就必须从严把握。俗话说“廉不廉,看过年;洁不洁,看过节。”大量的腐败案件也表明,节日期间仍然是领导干部易被腐蚀的高发期,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节日腐败”。

 

党员干部礼尚往来须避开这三大禁忌

一、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型有: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事务。

“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是由当事人说了算,而要组织上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地认定。

案例一:黄某,某市水利局局长,中共党员。与承接水利工程老板胡某的交往密切,2016年春节收受胡某红包礼金2000元,也未为胡某谋取利益。这种情形就是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

案例二:党员王某为某机关部门一名领导,其2016年在澳门旅游期间联系了他在澳门的一个朋友,这个朋友在王某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一直有个投资项目,在这位朋友的陪同下王某去了当地有名的娱乐场所游玩了一番,所有费用由他的这位澳门朋友支付。这种情形就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安排。

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型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型有:一是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二是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实践中没有“送”就没有“收”,向公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俗称“送礼”,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之所以向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其亲属送礼,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日后要求满足其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送礼的行为进行约束,给予处分。

案例三:杨某,某市交通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其同学林某是当地一名从事纺织行业的老板,平时交往也不多。2016年3月,杨某母亲生病住院,林某前来看望。他不仅带来高档礼品,在离去前还给杨某送上了一个10000元的红包。几番推辞后,杨某便收下了。其间和此后,林某都未谈及任何要请杨某帮忙的诉求。这种情形就是属于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

案例四:王某,某市法院副院长,中共党员。钱某系从事建筑行业的私企的老板,中共党员。两人因某次聚会而相识,日常虽有联系,但往来不多。2016年3月,王某妻子孙某生病住院,钱某前去看望,在离去前送给孙某一个10000元的红包。几番推辞后,孙某便收下了,但未告知王某。其间和此后,钱某未谈及任何诉求。本例子中,钱某是私企老板更是党员,对于钱某而言就构成向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亲属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违纪。

注意,上述有关条例中列明的是“礼品、礼金、消费卡”,在实践中具体的形式不限于此,如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各种电子支付券、红包等,出现了多种新型消费卡,因此条例用“消费卡等”来表述,实质是一样的,就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

三、操办婚丧喜庆型。婚丧喜庆办酒席,宴请宾朋,本是一项民间习俗,人情往来本无可厚非,故而党纪上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但是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可不行,借机敛财等更是“大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等。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是指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以及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而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员的良好形象。

“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只要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到钱财,不论多少都是违纪。借机敛财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上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案例五:龙某,某县公安局局长,中共党员。2016年1月,龙某在该县一酒店为女儿举办婚礼,因担心堵车影响婚礼,龙某下令对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并出动4辆警车为女儿的婚车开道。相关视频被传至网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种情形就属于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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