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资料 >> 法律法规
一定之规·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发布时间:2020-06-2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原文链接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婵 美术设计 邢婷婷 文字整理)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