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资料 >> 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发布时间:2015-08-17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夯实巡视工作组织基础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6月23日,2015年中央第二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之前没有任何准备,也不知道去哪里巡视。”在此轮巡视被授权担任中央第八巡视组组长的宁延令回忆,巡视动员部署会议开始后才知道自己将带队巡视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彼时,距离进驻被巡视单位只有短短一周左右的时间。


  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和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巡视组组长不再搞“铁帽子”,而是一次一授权……2013年5月,党的十八大后开展的中央第一轮巡视就探索实行“三个不固定、一次一授权”。


  而今,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这一巡视组织制度方面的重大创新,被写入近期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十八大之前,中央巡视组组长一般一届任期5年,巡视组内部也有地方巡视组、金融巡视组、企业巡视组这样的划分,并有各自固定的‘责任区’。”作为一名长期参加巡视工作的“老兵”,宁延令对“三个不固定、一次一授权”感受颇深,“现在的不固定,就是让被巡视对象摸不着规律,有利于巡视组减少干扰,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体制机制一创新,效果就很不一样。


  《条例》将原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合并为“机构和人员”一章,充分吸纳巡视组织制度方面的实践创新成果:明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明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地方巡视工作的领导关系、明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定位和职责……


  “这一系列变化理顺了巡视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职责要求,夯实了巡视工作的组织基础。”《条例》修订工作组成员、中央巡视办副主任张本平表示,一方面,巡视工作在探索发展中的一些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制度形式固定了下来;另一方面,制约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通过修订《条例》得到了解决。


  过去,一些省区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书记、副书记担任,由于事务繁重、分管面广,地方巡视工作时常会遇到一些尴尬。有的省区市巡视组同志说:“过去巡视结束快半年了,也排不上号向书记汇报,现在有了《条例》,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此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与省区市巡视工作原是“指导”关系,不利于巡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合力。


  对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这样的配置,既有利于突出巡视主业,始终专注‘四个着力’,发现问题,也有利于纪委、组织部门的日常协作。”张本平介绍说,而由“指导”变为“领导”,这看似一字之差的背后,却是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利于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从而实现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


  《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在第八条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


  “巡视办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参谋部,也是巡视工作的运转中枢,但之前在一些省区市存在级别不统一、设置不规范、职能发挥不到位等问题。”张本平表示,把巡视办定位为党委工作部门,有助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增强巡视工作的权威,设在纪委,则有助于发挥纪委在巡视工作中的优势,形成监督合力。


  此外,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要求方面,《条例》还增加了“敢于担当”、“遵守党的纪律”等新要求。


  “巡视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巡视工作人员同样要强化遵守党纪的意识。”参与十八大后全部7轮巡视的中央第七巡视组成员王凡说,“新修订的《条例》对巡视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巡视干部只有勤奋工作、切实履职,敢于担当、勇于付出,遵守纪律、严守秘密,才能不辱使命、不负重托。”(记者 张磊)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