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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2-07-07   来源:市纪委监委   作者:贺发涛 张骞

商洛市各级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做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实现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推进,确保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九大以来,商洛市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既严格依据纪法和事实这两个定量,也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态度和认错悔错改错实际行动这个变量,精准运用,从“早”抓起、从“小”严起,将“从严”与“全面”相结合,使“四种形态”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审慎稳妥做好“四种形态”相互转化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让纪律监督真正立起来、严起来,实现了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共处置16902人次,运用第一种形态11354人次,占比67.2%,运用第二种形态5063人次,占比30%,运用第三种形态342人次,占比2%,运用第四种形态143人,占比0.8%。

图1: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人数

图2:委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人数

图3:各县(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人数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能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准确把握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规定的职责定位,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坚守主责主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严守职责边界,推动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一是当好“参谋员”,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最新精神和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二是当好“协调员”,及时协助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联系沟通、情况收集和工作协调,定期会商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促进工作落实。三是当好“监督员”,按照党委部署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动态监督,强化对各单位各部门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全程指导和精准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落实。

(二)紧盯苗头问题,强化日常监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第一职责,把监督抓在日常、严在平常、做在经常。协同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工作。注重运用信访受理、线索核查、舆情处置、调查研究、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来开展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主责部门问责,并提出完善整改的措施和意见建议,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实效性、震慑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发挥作用,并成为常态。

(三)严格精准执纪,坚持标本兼治。在案件办理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注重分析案件背后的政治生态,将“四种形态”放在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这个大视野、大格局中去统筹考虑,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的意见(试行)》,把规范处分决定宣布作为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做深做细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努力实现由处分决定“一张纸”到警示教育“一堂课”的良好效果。

(四)坚持问题导向,扎紧制度“笼子”。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扯袖”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制度建设,先后下发《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通知》《加强涉法涉诉举报线索处置的通知》,出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流程指引》《违纪违法案件程序证据标准指引》《公文处理规范及格式》《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常用文书汇编》等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找准服务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把好问题线索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谈话函询,及早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

(五)强化衔接配合,提升反腐合力。牢牢把握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关键环节,加强基础制度建设,确保执纪和执法相协调、监察法和刑法刑诉法相衔接。市监委与市检察院、市法院联合制定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等事项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市监委成立法律资询委员会,聘请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19名同志为市监委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切实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强化各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共识,推动案件办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存在问题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委和纪委的共同要求,有的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意识有待加强,没有正确理解“四种形态”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关系,片面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在运用“四种形态”中没有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真正担起来,存在只愿“栽花”不愿“挑刺”思维,从严从细监督责任感不强,导致党组织教育监督流于形式。

(二)履行监督责任有差距。一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理解把握“四种形态”内涵不充分,在监督中把握政策策略不到位,重办案轻监督的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存在贪大求全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忽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风”等问题的审查,将大量精力投入违法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而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的力量不均衡。二是监督执纪尺度把握不够精准。片面强调“四种形态”从轻、减轻处理,对轻微违纪问题、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抓得不紧。三是对同级党委(党组)监督不够有力。监督重点不突出,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够。

(三)政治生态研判不全面。对分析案件背后的政治生态重视不够,立足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运用“四种形态”意识不强,未将“四种形态”放在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这个大视野、大格局中去统筹考虑,综合研判,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这个“点”、权力运行这条“线”、管好绝大多数这个“面”三者结合的不够紧密。做实以案促改,有效促进“三不”贯通融合,持续深化标本兼治,提高腐败治理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纪法”“法法”衔接不通畅。一是对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政治属性认识不足,对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监察体制理解不准,不善于从政治高度认识纪检监察工作,重办案轻思想政治教育,重审查调查轻监督,造成执纪执法相互脱节。把监察“全覆盖”理解为“啥都管”,对监察对象范围和边界混淆不清。二是机制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运用“四种形态”尺度不明确,基层同志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如何衔接,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对一些问题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此外,还存在相关工作措施、处理建议、处分决定、组织处理脱节现象,削弱了运用“四种形态”的综合效果。三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仍存在实战经验不足、能力不够全面、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适应新职责新任务的需要。

四、对策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抓手。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要用好用活“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治本之策。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讲政治贯穿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过程。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监督执纪问责中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不断提高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置问题的能力。把问题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把握,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严格执纪的方式体现到案件线索受理、审查调查审理、处理执行中去,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夯实两个责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根本是要落实好党要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发挥。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把第一、二种形态作为党委的一项日常工作,全面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要推动纪委不断强化“纪律审查”思想,把第二、三、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具体工作中,既严惩腐败,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也要盯违纪行为初始,抓早抓小,在全党、全社会形成一种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的氛围。要把落实“四种形态”情况纳入“两个责任”考核中,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问责追责,使党委、纪委真正把这项工作抓在手中、扛在肩上。

三要深化标本兼治。一是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践“四种形态”,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要把个案放在整体政治生态中综合考量,既了解监督对象的个体情况,又对所在地区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二是把握惩治与教育的关系。加强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给受处分党员干部改正错误机会,让其他干部受到教育警示。同时,深挖背后的体制机制漏洞,推动相关地区和单位吸取教训,实现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的目的。三是把握“从宽”与“从严”的关系。要从严把握从轻从宽条款,对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符合从轻减轻情形的,要及时从高一种形态转化为低一种形态,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要强化精准思维。要精准把握党的政策和纪法界限,严格依据纪法、事实两个定量,紧紧抓住态度这个变量,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精准处置,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把故意和过失、因私和为公、违规和试错区分开来,把握好执纪执法的力度和温度,用准用好“四种形态”。要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和派驻机构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的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逐步形成规范性制度。

五要做好衔接工作。一是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始终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作为判断党员干部行为对错的重要标尺,对案件反映的各类问题,首先要从纪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定性,决不能以法代纪。二是积极探索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围绕责任分工、审查调查措施、证据规则、常用文书等,制定涵盖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各环节的工作规程。高度重视做好职务违法调查工作,切实解决一些公职人员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广阔地带。三是构建党委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多环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加强沟通协作,实现监察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着力提升防治腐败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六要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健全干部培养选拔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力度,采取全员培训、网络教学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采取跟班轮训、跟案学习等方式加强实践锻炼,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不断提升把握政策能力和灵活运用实际水平,避免出现使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的错误情形,损害“四种形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做到运用“四种形态”的成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不断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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