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纪法百科丨政务处分事由和程序法定要求
发布时间:2026-06-1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明确了政务处分事由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必须依法实施。这一规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有利于防止不担当、不作为。

事由法定

据以作出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应当法定,无法定事由不受政务处分。这里所谓的“法定”,是指违法行为、情形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等明文规定,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给予政务处分。某一有危害性的行为,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等事先没有明文规定为违法行为,不得追究违法责任。此外,对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也应当严格以法律规定为准,不得在法外任意加以改变、突破。

程序法定

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等。违反程序规定的政务处分活动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政务处分决定无效,情节后果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只有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才能防止监察人员在政务处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武断、偏见和擅权,才能促进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