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反腐倡廉 >> 党风政风
商洛市镇卫生院药品“零加价”补偿政策亟待落实
发布时间:2014-04-03   来源:商洛市卫生局纪检组   作者:周卫国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商洛市在县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三统一”管理模式,医院采购的药品“零加价”销售给患者。2010年至2013年底,全市县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三统一”药品共7.6亿元,按执行“三统一”政策前的平均加价幅度计算,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达1.14亿元。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加价”减少的收入,按照我省政策规定由省、市、县财政分担给予补偿,其中,对乡镇卫生院没有单独明确药品“零加价”补助办法,实行的是医改综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按编制部门核定的卫生院人员编制数,在职每人每月100元,离退休每人每月60元进行补偿。
  从药品“三统一”制度运行3年来的情况看,补偿标准过低、资金落实不到位已经成为巩固药品“三统一”制度成果、制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承受着更大的生存压力。如2013年度,按照现行补偿标准,7县区财政共兑现135所镇卫生院医改综合补偿469.3万元,平均每所镇卫生院仅补偿3.48万元,而同期乡镇卫生院采购“三统一”药品5832万元,如果按照实行药品“三统一”前最低加价15%计算,医院药品收入为874.8万元,财政补偿缺口达405万元。加之乡镇卫生院由于技术条件限制,可开展的检查项目不多,治疗手段和能力也普遍偏低,在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多年没有调整提高到位的情况下,去掉药品加成意味着医院收入来源基本丧失。经费不足导致医院建设、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引进基本停滞,此外,由于商洛市财政保障能力不足,省政府十二五期间要求对县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债务打包化解的政策一直没有落实,很多乡镇卫生院还背负着沉重的基础建设债务负担,一些卫生院为偿还欠款,不得不违规挪用药品采购货款和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经费,有的甚至与村医争利,把本该由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抓住不放,直接导致村医收入减少。据统计,商洛市村卫生室近年来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平均仅为30%左右,远没有达到省上要求的不少于40%标准。
  镇卫生院是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是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主阵地。按照国家保基本、强基层的医改方针,要持续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切实承担起群众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必须为乡镇卫生院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当前,要尽快明确卫生院药品“零加价”补助政策,建立药品“三统一”长效补偿机制。
  一要明确镇卫生院执行药品“零加价”补助政策。不能用综合医改补助一概论之,应该在对全市卫生院近2年药品“三统一”运行情况总体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借鉴新农合资金筹集、管理的方法,从下往上逐级配套,先确定补助资金总量及省、市、县配套资金数,再由县级财政将补助和配套资金转入专户,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各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再下拨,补助及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月拨付。
  二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镇卫生院药品“零加价”补偿足额到位。药品“三统一”制度被陕西省纪委、监察厅列为反腐倡廉建设十四项制度创新之一,提出把药品“三统一”监督工作作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并制定出台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监督办法(试行)》,明确了各级纪律监察机关在药品“三统一”工作中的监督职责,并将落实药品“三统一”财政补助等经费拨付、保障情况作为重点监督事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完善药品“三统一”长效补偿机制,加强补偿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