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商洛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的领导参加会议。会议讨论交流了一年来贯彻落实《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情况.市纪委副书记周波做重要讲话,要求全面落实反腐败协调小组四项制度,即:联席会议例会制度、重点案件备案和排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情通报制度,保证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当前和今后围绕落实四项制度切实做好九项工作。
一、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例会。例会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或者由协调小组成员提出,经组长同意,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定期研究解决全市重大反腐败案件,特别是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向市委及时提出全市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制定与反腐败工作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
二、加强线索排查。各成员单位特别是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管辖的市管干部重点案件线索的排查力度,筛选排查各执纪执法机关所报的重要案件线索,每季度向市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1-2件重大案件线索。掌握重要案情、重大案件线索和立案案件查处的进度。
三、协调解决涉及跨部门、跨行业或党纪政纪法纪交叉的重大案件,组织查处市委常委会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的重点案件。
四、通报各成员单位主管的反腐败工作情况,确定需要公开处理或通报的典型案件。各成员单位之间移送的县处级干部、乡科级干部的重大案件,或经协调小组协调组织查办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向社会公开报道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同时通报协调小组负责人或办公室。
五、及时报送线索信息。各成员单位受理的涉及县处级、影响较大乡科级干部的案件线索,对已经确定初查的案件,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主要领导汇报,每季度末向协调小组负责人或办公室报送备案信息;紧急案件线索信息及时报送。
六、报告涉及市管干部进行立案调查和在调查、侦查过程中采取措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小组主要负责人备案报告。
七、督促各成员单位移送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跟踪督办;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审判机关在审判以及审计部门在经济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在处理结束后一个月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审理的市管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及时将审判文书呈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八、过错责任追究。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拖案不结,干扰办案或故意隐瞒不移送的,将按照党政纪条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互通内部工作信息。各成员单位有关案件查办工作的简报、专报等,及时呈报协调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