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流失的国家资产即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事实证明,在治病救人的医药行业同样存在着商业贿赂,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整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工作势在必行。
一、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特点
首先,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也和其他商业贿赂一样,往往隐藏在正常合法的交易当中,从账面上很难查出问题,如果没有人举报,一般很难暴露出来。而当事人一般都是受益者,他们大都会守口如瓶。
其次,商业贿赂具有相当的模糊性。目前,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领域存在三大灰色地带:人情往来、官商一体和集体受贿,这些在现实中往往为商业贿赂披上合情合理的外衣。如披着温情脉脉面纱的红包礼金,在某种情况下成了商业贿赂的载体之一。
第三,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干扰性。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插手干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查处商业贿赂过程中,这些得到好处的公务人员往往千方百计利用各种关系干扰查处。
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
形成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产品的利润空间大,商业贿赂成本低,这是直接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插手干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国家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制裁力度偏小;四是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换,公共权力滥用,成为商业贿赂高发的原因之一;五是监管部门在反商业贿赂中力度不够。
三、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危害
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败坏了医药行业的职业道德,也是当前药价虚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医药行业中,药品经销人员为了取得非法优势销售商品,不惜付出高额贿赂,为了赚回成本,不惜抬高药价,使出厂价只有几元的药品,几经转手便成了几十元乃至几百元的高价药,将成本、费用、回扣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药品流通环节越多,采购、药品人员的回扣越高,而为层层回扣埋单的普通百姓负担就越重。对此,广大群众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深恶痛绝。如果任其滋生繁衍,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而且破坏了市场交易规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四、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1、个别人员存在思想认识偏差。一是认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领导及某些部门的事件,与已无关;二是认为法不责众,别人能过关,我也不会有事;三是认为行贿方是主动的,不解决行贿问题,受贿也解决不了;四是认为虚高定价的源头不是自己,反之不能增加医院的收入。
2、个别部门存在畏难情绪。有些部门担心开展专项治理专项工作损害医院形象,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对开展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3、有些部门认为是走形式,走过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对策
根据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特点和成因,仅仅靠某一部门或者某一项措施,不可能有效制止商业贿赂行为,必须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使人们自觉抵制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同时发动群众举报,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商业贿赂早就是药械生产企业推销产品的常规竞争手段,这种“为赚钱而送钱”的行贿行为,在“法不责众”的普众心理支持下,已愈演愈烈,直接侵害了国家利益及医药管理法律秩序,侵害了市场经济和行政监管人员、医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我们治理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根本所在。而作为医药自身而言至关重要的就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道德为先,义利并重。
在日本,“《论语》+算盘”已经成为一种著名的经营模式,其基本精神在于“义利合一”,即以公益为利,利即是义——承认谋利有其正当价值,但必须用道德对其进行规范指导,使其符合社会伦理。韩国高丽大学前校长洪一植也曾撰文说:“道德是优秀企业文化的绝对标准,立足于道德来树立企业文化,是世界一流企业的首要条件。道德是体现真正生活价值的基础,树立企业道德是比开发尖端技术和改善企业体制更重要的事情。”作为悬壶济世、为人类奉献健康产品的制药业,其核心价值观应当是“用心做药,造福人类”,这也应成为每个医药企业的文化精髓。制药企业理应先确立道德标准,对员工进行道德教育,使之在制造药品中,成为道德的典范、健康的使者。在抗洪救灾中,在扶贫助残中,不少制药企业都慷慨解囊,捐款捐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但是,“义”不仅仅表现在物质与金钱的奉献上,诸如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讲求诚信、保护环境、科学发展等等,也同样是制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有些制药企业不注重产品内在质量,不注重研发新产品,不注重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一味在广告上、在营销方式上下功夫,这样难以实现基业常青,永远做不了“百年老店”。诚信慎行对于做药人来说,就是在采购原辅料、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监测、销售过程服务等各个环节上,做到一丝不苟,不走“邪路”,不打折扣,用过硬的质量和优良的服务来完成品牌塑造。同样,医疗单位担负着救死扶伤的天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全面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对待“义与利”、“德与法”,严于律己,敬业慎行,更是天经地义。特别是要强化对技术骨干的教育,避免法律法规在遭遇“专家式”腐败时显得苍白无力。
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应该说,国内法律特别是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厉的规定,且其严厉程度为世界罕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规章中的零散条文中均包含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其中《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同样不可否认,结合现实国情来看,反商业贿赂要取得一定成效,只是面临的现实难题依然颇多:一方面,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比较隐蔽,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而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等,也使商业贿赂案件更难以被发现。另一方面,法律惩治条款欠缺,侦查管辖分工不明,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现有的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范围规定过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当前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商业贿赂的形式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按照现行管辖分工,商业贿赂犯罪分别由检察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这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统一的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相符。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因此,从法律层面看,惩治商业贿赂并不仅限于刑法修改。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条件已成熟,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才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
四是规范招标采购,强化财务审计。国家在2000年推行“药品集中招标”政策,目的在于“减少流通环节、抑制药价虚高”,但医疗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流于形式,患者拿到手的药价仍然居高不下,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 “药品集中招标”政策在执行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病。首先,招标主体错位,医疗单位是招标主体,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却是“五花八门”,形成新的政企不分的格局,药品招标更强化了医疗单位在采购上的垄断地位。其次,招投标双方地位不平等。在中标企业和医疗单位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中,对中标方要求非常苛刻,而招标方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其三,对医药产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招标主体以近期医疗单位采购的最低扣率或历次中标的最低价作为投标“门槛价”,惟“价廉”是瞻,导致医药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每况愈下。与此同时,招标采购的各种收费让投标企业不堪其累,如检验费、样品费、标书费、投标保证金、中标药品预付款、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等。尤其是由投标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标准过高,收费方式不合理。此外,国家规定要把招标的让利部分大部分让给患者,但大多数地区医疗单位没有执行文件规定,老百姓没有得到实惠,这与药品招标的初衷相背离。在“以药养医”大体制未动的背景下,药价虚高的顽疾就不可能根除,而且药品招标已经诱发了一些新的腐败行为。一些医药企业反映,凡中标品种由于“油水”不多,价格过低,影响医生处方积极性,往往出现“不中标等死、中标早死”状况;而已中标药品,少数医疗单位还在暗中强行向医药企业索要返利费、赞助费、入门费等等,否则即使中了标,也是白搭。因此,“药品集中招标”应该 “中介完全化”,斩断医疗单位与药品企业的直接联系尤其是经济往来,有效避免“二次招标”(实际上就是医疗单位与中标企业的再交易,处于弱势的卖方药品企业不得不疲于应付医疗单位的变相要求) 在规范招标采购的同时,财务审计介入也必不可少,不仅要对招标采购实施审计,也要加强医药购销双方的财务审计。当前由于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支配权,而出现的权力寻租现象导致的贿赂行为还相当普遍。因此针对医药购销,必须建立财务审计制度,重点对医药购销双方和招标采购机构进行严格的财务审计,分时分段进行,以保及时发现商业贿赂端倪,尤其是所谓的“集体腐败”,这样有便于拔出萝卜带出泥,从而顺藤摸瓜揪出贿赂的另一方。
五是加大监管监察力度。药品监管、卫生、纪检监察、检察等相关部门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中应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形成协作合力。药品监管作为执法部门要强化药品生产流通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假冒伪劣的违法违规行为,竭力发掘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卫生部门作为社会事业性质的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医疗单位的监管,特别是要重视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人事监察,要监督医疗单位完善人事、财务等各类制度,建立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监督体系,发现问题决不姑息,一查到底。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要强化执法执纪严肃性,重点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的监察。与此同时,加强宣传,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的导向作用,曝光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净化社会风气,弘扬社会正气,实实在在地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六是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整治,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长抓不懈。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收入审核等一系列行业规范制度,逐步建立起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构架,包括反商业贿赂的教育体系、监督体系和惩治体系的基础性建设。使商业贿赂这种在社会上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从而树立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重塑医疗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的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