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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11   来源: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积极履行纪检监察的教育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受党纪、政纪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扎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回访教育的原则
   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加强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教育与帮助相结合,既体现组织对受处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又体现对广大党员干部教育的综合效应。
   第二条  回访教育的组织形式
   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应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及派出(驻)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回访小组,回访小组应由二人以上组成。
   第三条  回访教育的对象
   (一)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即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二)受到行政处分的监察对象,即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
   (三)受行政开除或公职和党籍双重开除处分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回访教育的内容
   (一)了解被回访教育人员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情况;
   (二)了解被回访教育人员受处分后在改正错误、思想认识及工作方面的表现情况;
   (三)了解被回访教育人员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疑惑和问题;
   (四)对被回访教育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政策教育;
   (五)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对被回访教育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六)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五条 回访教育的程序
   (一)准备工作:回访教育人员回访前应当熟悉案情,拟定回访要点;
   (二)教育形式:通过找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与所在单位领导或干部座谈了解等形式进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作出鉴定意见;
   (三)情况反馈:回访教育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及时向被回访教育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情况,并做好回访教育情况记录;
   (四)材料归档:每年将回访材料进行整理,并归入案件审理工作档案。
   第六条 回访教育的组织实施
   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市、县(区)管理的干部回访教育由市、县(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牵头负责,其他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
   第七条 回访教育的具体要求
   (一)回访教育:
   回访时间一般在受处分影响期内最后一个月内进行;
   对受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一年内回访教育一次;
   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两年内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对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在受处分后回访教育一次;
   对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行政处分解除期内回访教育一次;
   对受行政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在行政处分解除期内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二)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应当采取个别谈心、与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或相关干部谈话等方式进行。可以结合实际把回访教育与受理申诉案件、解除行政处分等工作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定期回访教育与所在单位经常性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监督效果。
   (三)回访谈话时,应当认真听取被回访教育人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了解整改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也可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考察和考评的依据。
   (五)回访教育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附后);收集、整理受处分人员的基本情况、所在单位对其鉴定意见等回访材料。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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