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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案件调查 需要把握好的五个角度
发布时间:2011-10-11   来源: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行政责任案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实施追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调查要全面、客观、深入、具体,依法依纪。从实际效果看,调查工作要达到此目的和要求,需要从以下五个角度科学把握。
   一、从事件演化和责任形成过程的角度进行把握。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过程,调查工作对于已经发生了的事情而言在时间上是明显滞后的,调查本身最初始、最基本的追求目标是还原事情发生发展的本来面目。这就要求坚持逻辑与历史统一原则,以过程性的思维谋划案件调查工作,以调查事项的发生发展的时间为序轴,梳理事情演化的基本脉络,排查责任形成的关键点,理清行政主体的相关责任,把调查事项涉及的背景、事实、实质、主体、责任、影响、后果等全面客观地调查清楚,把事件演化的具体过程、影响要素、事实关系和格局结构等调查清楚,把现象与本质之间的逻辑关系调查清楚,在动机、行为、过程、结果之间形成事实和责任链条,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作出清晰、明确、恰当、客观的调查结论。
   二、从领导和领导机关决定问责的角度进行把握。领导和领导机关批示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行政责任案件的重要来源,批示内容也往往指明了调查的核心内容,同时,领导批示的内容能否真正查清也是评价调查工作成效的重要维度。这就要求调查者克服个人视野和就事论事的局限,主动站在领导和领导机关的高度,审视调查事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调查事项放在改善政府治理的背景下来审视,把调查工作放在维护政府形象的高度上来研判,力图准确把握领导和领导机关的决策意图,确定行政责任案件调查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找准调查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坚持对领导批示与对工作负责的有机统一,查实情不逢迎,讲实话不讨好,敢碰硬不敷衍,认真深入调查,实事求是反映,客观公正定性,公平公正追究,正确发挥职能作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三、从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角度进行把握。纪检监察机关对问责事项的调查不是基于某一方、某个侧面、某一环节的调查,是对整个涉案事件的彻查。这就要求从专业调查机关职能作用发挥的角度核查取证,调查及证据的系统性、相关性、真实性、严谨性、专业性、合法性等都要充分体现并落实到位。依照专业调查机关的职业化水准审视调查工作,在精细、实在、深入、准确、全面上下功夫,不能拘泥于个人的偏好,要超越常人关注和认识的局限,把准事实和法纪两个侧面,比照印证,既证实又证伪,证实证死,对关键事实不忽视一个具体细节,不遗漏一个责任分析环节,把证据查证到位,法纪衡量到位,结论明晰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遗疏漏,不枉不纵,凭证据说话,按事实认责,依法纪追究。
   四、从举报反映和媒体网络关注的角度进行把握。在网络发达的媒体时代,传统意义上的举报和反映正快速地让位于新闻媒体,与快速“爆料”的新闻媒体相对应的必须是高效的回应性政府,新闻媒体对信息的真实、具体、全面、客观乃至猎奇性的需求,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和公众的关切。这就要求在全面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需求,多从媒体关注的角度审视调查处理的不足,多从受众接受的角度查找遗漏,多从后果反响的角度审慎完善,使结论能置于民主监督的阳光之下,置于社会公众的审视之下,经得起诘问追究,经得起时间检验。这是资讯发达、媒体关注情势下,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面对的环境约束,必须承担的职业理念。
   五、从责任主体应责和规避责任的角度进行把握。问责和应责天然对立又统一于行政责任案件调查过程,问责是事后的主动查究监察,应责是事后的被动纠偏救弊,问责是应责者的调查处理,应责是对问责者的配合应对。相对于问责者,应责者处于被动地位,但仍有不可忽视的正当需求,仍有值得尊重的正当权利。问责和应责之间这种复杂关系要求调查工作应注意从应责主体的角度,梳理责任节点,审视事实证据,分清责任关系,锁定相关责任人。尤其注意基于应责者的正当需求和正常感受,研判事实定性、责任认定、追究意见是否合乎法纪合乎情理。当然,注意不要忽视遗忘这方面的考虑,同时也不能迁就庸俗,依法依纪、责罚相当是基本准则。实践表明,这些工作考虑到了,就有利于维护问责意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问责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演变发展的事件是行政责任的实际载体,以事件演化和责任形成过程为内容的调查在整个工作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对从其他角度的调查具有整体和全局的意义。从领导机关问责角度的调查,强调的是调查的完成;从纪检机关履职角度的调查,体现的是调查的专业;从媒体关注角度的调查,落实的是调查的回应;从主体应责角度的调查,突出的是调查的审慎,它们相对于事件演化和责任形成过程的调查是完善和补充,但决不可替代。把握好行政责任案件调查的诸多角度,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调查工作就会顺利推进,事半功倍。(作者系省纪委监察厅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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