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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谈话技巧   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发布时间:2011-11-09   来源:     

案件审理谈话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审核之后,在案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决定前,派人与违纪人谈话,当面核清错误事实并听取本人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谈话,审理部门可以直接向受审查人了解本人对错误的态度或对无错的申辩,也是承办人全面了解情况,进一步核对错误事实,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防止出现偏差的一种手段。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严把审理谈话这一法定程序,注重发挥审理谈话的重要功效,做到每案必谈,每谈必通,最大程度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定性处理准确无误,保证了案件质量。多年以来,我们受理的各类违纪案件无一人因为对组织处理结果不满意而提出异议或者申诉。经过多年的审理实践探索,我们深切地体会到,改善案件审理谈话的方式方法,能有效维护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改善案件审理的局限性,对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人结合多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经验,谈几点粗浅的体会和认识。 
   一、案件审理谈话的意义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是党章和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坚持与被调查人员审理谈话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项工作能不能做好不仅影响到受处分人对党纪国法的理解和服从,而且直接影响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
   (一)、体现了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原则。
   维护和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保证受处分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充分给予被调查对象发表意见的机会,认真听取其对违纪事实的申辩。对合理的陈述、申辩和意见予以采纳,对不合理的作出解释和说明,使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始终坚持公平正义、以人为本。
   (二)、有效防止定性量纪出现偏差。
   通过审理谈话,审理部门可以进一步了解被调查人性格、习惯、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同被调查对象面对面核实主要错误事实和关键证据,同时听取其对错误的认识或对自己无错的申辩,是全面了解情况,防止出现偏差的一种有效的手段,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三)、强化审理教育。
   通过审理谈话,对受处分人员进行正面教育和引导,对坚持错误意见的被调查对象进行批评教育,阐明利害关系,利用政策进行帮助和教育,发挥审理工作的惩处和教育职能。
   (四)、提升审理人员素质。
   通过审理谈话,促使审理人员更加注重学习掌握案件检查业务知识和技能,更加注重依纪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促进了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凡是受到组织追究纪律责任的人,都会有一些不同的反应,这就要求谈话人员在审理谈话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力争好的谈话效果,本人根据实践体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掌握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
   如任职情况、工作表现、兴趣爱好,有无嘉奖或受过处分、家庭情况及平时一贯表现;性格是温和还是粗暴,内向还是外向,老实还是刁滑;还要弄清被调查人对错误的认识是否深刻,心态是闷闷不乐还是满不在乎,等等。这些基本信息能够帮助案件审理人员更好地排除各种干扰,使审理谈话做到有的放矢。
   (二)、熟悉案情,掌握特点。
   谈话人对违纪人员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错误性质、给予何种处分、本人的认识及意见,应作全面了解。做好与案件调查部门的沟通工作,了解被谈话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对初步定性有无异议,以及认错态度,配合组织调查等情况。认真分析违纪人的心理状况,根据案情及需要被调查人补充说明的事项确定谈话时采用的方式方法,梳理出谈话步骤,对谈话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一个基本估计,做到心中有数。
   (三)、做好违纪心理分析,提高审理谈话的针对性。
   在审理谈话过程中,大部分违纪人员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但还有极少数违纪人员面对谈话时态度蛮横、极力狡辩,甚至有翻供、串供等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谈话过程中注重分析违纪人员的心理变化,抓住其心理弱点,突破谈话难点,掌握审理谈话的主动权和灵活性,就一定会收到好的谈话效果。分析受处分人的心态,不外乎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悲观失望型。这类人觉得受了处分丢人,抬不起头,压力过大;
   第二种是党纪国法观念淡薄型。这种人纪律法律观念淡漠,自己犯了严重错误,却认识不到错误的严重性及不良影响;
   第三种是企图蒙混过关型。某些违纪人员在审理谈话过程中,抱着能赖就赖、能推就推的侥幸心理,极力把问题和责任推给他人,不愿意接受组织的查处,企图抵赖过关。突出的心理特征就是以为自己只要不承认,审理人员就无法处理。
   (四)、选择好谈话时间和地点。
   谈话时间和地点要根据被谈话人的情况来预约,尽量创造有利谈话环境气氛。根据心理学分析,在不同环境谈话,容易导致被谈话人有不同的态度。如对压力过大的被谈话人选择他们熟悉的谈话地点,则会从外部环境上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减轻思想压力,有助于取得好的谈话效果。反之,对纪律观念淡薄的谈话对象,就应选择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谈话地点,使其从严肃的气氛中感觉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严,促其端正态度,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只有在谈话之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我们的审理谈话才能够客观、公正,又不乏人性关爱,使违纪人员认识错误,心服口服。
   三、审理谈话的方法 
   违纪人员的问题暴露之后,经过组织教育和思想斗争,多数人对自己的问题都有一定的认识,有悔改决心,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在谈话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严肃庄重而又和谐宽松,语言简明扼要而又有一定的力度,案审人员要灵活应对谈话中出现的问题,或开门见山,或曲径通幽处,从而引出话题,激发被调查人说话的欲望,舒缓谈话气氛,既坦诚而又达到谈话目的。
   (一)、谈话应个别进行。
   如果一案中涉及多人,应分别谈话,避免被谈话人订立攻守同盟,串供说假,否认事实。
   (二)、因人施谈。
   要想使谈话取得好的效果,首先要分清被谈话人的心态属于那种类型,在熟悉案情,掌握被谈话人心理活动的前提下,区别不同的心态,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谈话。不能牵强附会,也不能漫无目的,泛泛而谈,要塑造好案审人员良好的形象。
   1、对悲观失望,压力大的被谈话人,谈话时要采取谈心的方法,谈话的语气婉转一些,谈话的气氛宽松一些,对其进行正面疏导,帮其减压、降温。被谈话人无论职务多高、资历多长、年龄多大,他们在性格或心理等方面肯定有其脆弱的地方,要善于发现和抓住这一点,用得体的措词,真诚的沟通,把话说在心坎上,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情,使被谈话人有信心去面对错误。在审理谈话中,害怕受处分,精神压力大,这类人比较多,遇到这种情况,审理人员则是与其促膝谈心,采取循序渐进、深入浅出的方法,使其卸下思想包袱,消除了其心理障碍。
   2、在实践中,确有一些被谈话人党纪国法观念淡薄,认识不到自己所犯错误严重性。对这类人谈话要严肃谈话气氛,多进行批评教育,指明其错误的严重性、危害性,对其加压、升温,晓以利害,教育其端正态度。如我县某乡镇的一名林业站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进行贪污,并且数额较大,县法院判决其犯有贪污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在我们找他进行审理谈话时,他认为其问题既然法院没有对他进行刑事处罚,说明是小事一桩,比他的问题严重的多的大有人在,但却不被查处,偏偏对他的问题抓住不放,认为是组织对他有成见,有意为难他。我们同他阐明态度,如其他人有问题,欢迎他举报,证据确凿的,一定要严肃查处。并严厉指出虽然法院免予其刑事处罚,但他的贪污罪名成立,而且数额较大,严重违反了党纪。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晓以利害,帮助其端正态度,化解抵触情绪,教育他只有配合组织查清问题,承认错误,才是正确的选择,否则错误会更严重。通过教育,使他端正了态度,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
   3、对企图蒙混过关的被谈话人,要沉着冷静,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针对被谈话人的主要违纪事实,进行政策教育,开展政策攻心,并阐明认错态度在量纪时的参考作用,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如在审理甲某在分管某乡世行站工作期间,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案件中,甲某在审理谈话过程中,显得十分淡定,对谈话内容也早有防备,只承认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而对性质严重的违纪行为则极力回避、推脱,一再坚持其对其中细节并不清楚,只是陪同参加,对组织认定的违纪事实概不承认。我们在熟悉案情、证据的基础上,从具体细节入手,严肃出示其未交待的部分证据,“敲山震虎”,突破其心理防线,使其自乱阵脚,承认错误,配合组织调查。
   (三)、要认真对待违纪人的申辩,妥善化解矛盾。
   案件审理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延伸,应当协调好被谈话人与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调查人之间的关系,被谈话人对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或对案件调查过程有这样那样的忌见,甚至有偏激言辞时,案审人员要尊重违纪人员,给违纪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要允许违纪人进行申辩,对因误解而造成被谈话人有不满情绪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自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如果谈话中发现足以影响到定性处理的新问题时,应对新问题补充调查取证;对工作中的失误,案审人员也要及时反馈,实事求是的做好补救工作;对无理取闹着,应严肃批评教育,保证谈话顺利进行。
   (四)、做好回访工作。
   对受处分人实行回访制度,是消除违纪行为人对立情绪的有效途径。回访中注意做好回访前的准备工作,再次熟悉案情,向违纪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受处分后的思想及工作表现情况,家庭生活情况;其次在回访中做到诚心、细心,平等待人,保持回访谈话气氛和谐;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其生活中、工作上出现的困难和矛盾,使其感受到组织上的温暖。
   (五)、做好谈话记录。
   记录人不得改变谈话人的意愿,进行取舍和归纳。谈话记录要有违纪人逐页签字,并允许本人进行修改,或另将自己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谈话记录要存入案卷。
   四、强化审理人员知识储备,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审理谈话是对谈话人自身素质的一次检验,在各种各样的违纪人员面前,谈话人如果未吃透政策法规,讲不清道理,就难以令人信服,收不到好的谈话效果,达不到教育的目的。遇违纪人文化程度高,或担任领导职务或做过执法工作,谈话的难度更大。因此,不但提高自身素质,是对谈话人员的一项重要要求。一方面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不但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努力拓宽知识面,不但提高政策水平;另一方,不但提高业务水平,强化办案意识,讲究和提高谈话艺术和技巧,把审理谈话谈好谈活,保证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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