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农业、农村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硕果累累,广大农村群众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然而当改革的春风沐浴神州大地之后,也为一些不法之徒带来了投机钻营的机会。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村干部犯罪,从源头上遏制侵害农民权益的腐败现象,现就本县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一、农村基层组织腐败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是主要的侵害对象
上年我院受理的16件农村腐败犯罪案件中,属于贪污挪用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案件就有12件,占了总数的75%。这是因为对绝大部分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来说,经济欠发达,农民收入极为有限,而国家征地补偿款往往数额巨大,作为经手人和管理者的村干部很难经的起这种巨额资金的诱惑,因此,国家征地补偿款很自然也很容易就成了被侵害对象。但是,国家征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补偿,是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失地后唯一的生存基础,国家征地补偿款被侵害对失地农民意味着雪后加霜的打击。所以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有着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常常引发农民集体上访,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这应当是我们打击和预防的重点。
(二)作案时间跨度大,次数多,为害时间长
少数基层组织干部把国家给予农村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作为自己捞好处的重大机遇,雁过拔毛、以权谋私。如我院2006年查处的乾佑镇石镇村张某贪污案,村民反映的张某胡占乱拿的现象在1998年就有了,只不过数额小,处在占小便宜阶段。到了2002年开始胆子大一些,到了2003年因县建设医药产业园征用土地,有大量的土地补偿款,张某便开始利用村兼组会计的腐败之便骗取、侵吞。但是受到了村民的举报,镇上派人查处,张某有所收敛。然而,镇上纪监人员一走,张某又开始作案,利用自己制作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腐败便利,先后分7次通过重领、擅自提高标准、虚报等手段贪污土地补偿款。但是就这样一个人,直到我院最终查处,该张却一直是村委会委员,村会计,还是镇人大代表。
(三)作案手段从简单向隐密化、复杂化发展
随着农村腐败犯罪案件查处的增多,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也在逐步增强。如2006年我院受理的金石村会计朱某贪污案,朱某为了达到多分土地补偿款的目的,掩盖事实,草拟了一个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避开村民大会决定,串通其他主要村领导干部得以审核批准,最后还向镇政府上报得以批准,然后按这个方案领取了土地补偿款。通过这一系列行为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自己的非法目的,掩盖自己犯罪的主观故意。以此妄图逃避犯罪制裁。又如2004年我院受理的另一个村干部王某贪污案件中,其中有一笔是王某通过填虚假招待费正式发票的形式贪污土地补偿款4000余元。
二、农村腐败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个别村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扭曲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全社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社会风气越来越浓。在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发展不能完全同步的情况下,个别村干部的思想观念随之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扭曲。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一味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损人利己等价值观,在他们眼里,当官就能发财,当官就是为了挣更多的钱。于是千方百计地利用手中仅有的权力,损公肥私、大肆贪污挪用公共财物,逐步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村务管理不民主、不规范,村干部的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尽管我县农村普遍实行了监委会制度,但工作体制不顺,对实权村官监督不到位或碍于情面不愿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村务为少数村干部主导,对于村内的重大事项,只由几个主要村干部说了算,极少数地方依然存在几乎不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定,这种生硬套用行政机关“一把手”负责制的做法,不可避免地损害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从而为村干部腐败犯罪提供了温床,极易引发村干部与普通村民的之间的对立和矛盾,这是村干部腐败犯罪越来越多的重要原因。
(三)对农村腐败犯罪的打击不够有力,少数腐败分子屡屡脱网
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在农村没有形成有效畅通的举报网络。由于农村面大,司法机关人力、财力有限,不能对农村腐败犯罪及时主动发现,再加上农民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农村违法违纪甚至犯罪举报少,使违法犯罪不能及时被发现。(2)司法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到位。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经济案件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违法不构成犯罪的经济案件,这类如是牵扯中共党员由镇纪委查处,如不是则由公安机关按治安处罚法处理或由村委会代表村民民事起诉;第二类是非村委会委员腐败侵占贪、挪用类犯罪案件,这类由公安机关按刑事诉讼法以普通刑事案件处理;第三类是村委会委员贪污、贿赂、挪用类腐败犯罪案件,这类由检察机关按腐败犯罪案件处理。这些关于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等规定,农村群众知之甚少,对发现的问题不能依法举报,客观的造成了一些举报线索较少,不能被立案查处,甚至还可能造成线索消失。
三、农村腐败犯罪的预防
农村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总的来讲,要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农村腐败犯罪,必须牢牢以村民组织法为基础,通过党委的正确领导;政府的正确指导、支持和帮助;司法机关的有力打击和预防,只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有效解决日益频发的农村腐败犯罪问题。作为镇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从充分尊重村民自治出发,领导和帮助村民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选出好班子
实践证明,村委会班子的好坏和腐败犯罪的发生几率有很大的关系。真正经过村民民主选举选出的班子大多很有凝聚力,能很好地带领村民脱贫致富,很少发生腐败犯罪的现象。反之,经过贿选或行政不正常干预选出的班子,由于一开始就动机不纯,因此,结不出什么好果也就顺理成章了。而要做到和实现选举的民主性,首先,党委和政府要正确定位,界定好领导和自治的界限;其次,要通过多种措施,确保选举的民主、公开、合法;再次,要建立完善有关选举过程中的监督制度,增强监督实效。
(二)加强村务民主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农村也是一个小社会,事务繁杂,牵扯到村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无论如何,村民自治是根本,其核心是要民主管理。实践证明,民主贯彻得充分,村民矛盾就少,腐败犯罪和上访现象发生的几率就少。而民主管理又必须通过制度化来实现,才能比较顺畅。从我县情况看“五笔会签”、监督委员会监督等机制已经基本完善,村级组织议事、决策基本规范,但由于一部分监督者往往认为村务没啥大事,因监督失和气、伤面情等履职不够有力有效。因此加大监督力度首先要从加强这方面的队伍建设入手。
(三)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村民尤其是村干部确立勤劳致富等健康向上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也在日新月异,但是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精神文明却难于同步,使得一部分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扭曲。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也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农村,个别村干部把当官和发财联系起来是导致腐败犯罪的主要思想原因,所以纠正村民尤其是村干部偏离的价值观、人生观是从思想源头上减少村干部腐败犯罪的有效途径。具体方法上可以通过观看影视教育片,办精神文明宣传栏,树立先进典型,学习致富经验,引进致富项目,鼓励创办村办企业等多种活泼有效的形式引导村民包括村干部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有正当事情干了,能合法致富了,风气正了,村干部的心思自然就不往公款上打歪主意了。腐败犯罪自然就少了。
总的来说,我们要充分认识治理农村腐败犯罪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影响,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明确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责,多管齐下,督促农村建立合法、民主、公开的村务管理制度,引导村民自治走上良性发展轨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村干部腐败犯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