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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刑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2-12-03   来源:     

我县新一届纪委、监察局坚决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充分发挥反腐败领导小组作用,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上升态势。对这类涉刑案件如何进行移送和审理处理,考验着我们纪检监察人员的智慧和素质。
   一、我县今年以来涉刑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全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等有关规定要求,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了一批涉刑违法违纪案件。据统计,今年以来,共受理党、政纪案件26件32人,审理结案处分23件29人,给予开除党籍6人,留党察看二年2人,留党察看一年2人,严重警告11人,党内警告5人;行政记过1人,记大过1人,降级1人。受处分人员中涉及科级干部2人。全年受理的26件32人党、政纪案件中涉刑案件共计10件11人,占全年党、政纪案件总件数的38.5%。其中,贪污贿赂行为案件7件8人;失职、渎职行为案件2件2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1件1人。从案件来源看,2件2人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后移送司法机关; 3件3人为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司法机关,等待司法机关处理后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纪政纪处理;5件6人为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后移送到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我们通过涉刑案件的审理处理,有力的震慑了一批违法犯罪腐败分子,收到了较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综合效果,促进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维护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一定贡献。
   二、我县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的做法及优缺点
   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涉刑案件的来源有三类。第一类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调查处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第二类是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查,发现涉嫌犯罪后就某个违法问题固定证据,再将已查实的问题和未查实的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待司法机关走完法律程序,作出生效法律判决后,再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生效判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第三类是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对于第一类“先处后移”模式案件的办理程序步骤和内容按常规进行,在给予党政纪处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优点:一是提高了执纪能力。一方面,强化了案件查审部门的队伍建设,对案件检查、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促进了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提升。另一方面,强化了案件查审之间的配合监督,案件检查部门更加重视全面收集证据,审理部门也调整思路、关口前移,形成了查审协力负责案件质量的工作机制。二是教育和警示作用更明显。涉刑案件移送审理、及时处理,既保证了执纪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纯洁了党员干部队伍,又及时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成效,树立依法、公正的执纪形象,同时也有利于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独立行使调查权、处分权,及时进行相应的党政纪处分(一般是开除党籍和公职),那么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震动和警诫意义更大,宣传教育作用更明显。
   其缺点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风险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能力的要求非常高。一是有可能就同一个案件,司法机关在证据材料、案件定性、处理依据等方面与纪检监察部门不完全一致,甚至有冲突,影响执法执纪的严肃性;二是有可能出现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行为漏究、违纪款物漏缴等空档问题,一旦出现司法机关查实了更主要的违纪违法行为而漏究、拟受到的处分更重的情况,则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第二次党政纪处分,影响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的权威性。
   对于后两类“先移后处”模式案件的具体办理程序步骤和具体内容,一是接受调查材料卷。纪检监察机关和办案人员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调取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形成材料卷后移送案件审理室审理。二是撰写审理报告。审理人员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等调查材料,撰写审理报告,提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并向该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通报情况,征求意见。三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研究讨论,并按照处分规定,直接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由相关管辖部门办理政纪处理手续。四是送达处分决定。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应当及时送达本人,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存入本人档案。
   这种“先移后处”模式处理程序的优点非常明显:一是有利于发挥司法手段强大的威慑作用,迅速突破案件;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纪委办案风险。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初步核实进行移送后,只需等待法院的生效判决下达,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条款,按规定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进行处分就行,条例依据准确、明了,案件证据、事实、定性都是经司法机关认定的,案件处理稳妥、简单、有保障。这种处理程序也有缺点:一是社会效果相对较差。这些案件查处之初在当地尤其是在党政干部中都会造成强烈的震动和影响,但是待司法判决下达、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政纪处分时,时间间隔已久,有的已到第二年,如果有上诉、再审的,甚至还可能到第三年,不能趁热打铁,及时处理到位,处分的警示和警诫作用减弱,有损党纪政纪的严肃性,降低了涉刑案件处理的应有效果;二是党政纪处理滞后。对移送司法机关、触犯刑律的违法嫌疑人不能及时开除党籍、公职,使一些已经羁押收监人员仍然享有党员身份,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非法利益,没有受到政治权力、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及早、有效惩治。
   三、涉刑案件移送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我县在涉刑案件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单位和人员对涉刑案件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配合不力,尤其是涉刑案件中不予起诉人员的案件材料提取难;二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初查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处理后,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涉刑案件数量少,因而在司法机关起诉、判决时违法犯罪党员没有得到及时惩处,政治面貌还是党员,不能充分彰显我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在涉刑案件的审理实践中,我们深感必须对存在问题进行思考和破解。结合近几年来的实践,我们建议审理涉刑案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切实发挥反腐倡廉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作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政治意识、全局意识、法纪意识、协调意识、沟通意识和查审合力意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涉刑案件的能力和执纪水平。涉刑案件对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案件突破、办案协调、事实证据、违纪行为定性、适用法纪、量纪处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考验着纪检监察机关独立办案、公正执纪、肃贪反腐的实战能力与水平,需要纪检监察干部提高突破复杂案件的能力,具备过硬的办案业务素质。
   三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侦查、公诉、判决等诸个环节的进展、变化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都要有所预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避免党政纪处分决定与未来法院判决结论相冲突,减少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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