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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01-05   来源:     

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刻阐述了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何做好县、镇两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结合对党政纪的学习和工作实际,说几点自己的思考。
   一、明确纪检监察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党章》等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等行政法规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进一步阐明“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行政监察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第五十条规定“ 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综合上述党政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可划分为四类:一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二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三是党员、党组织对所受的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所受到的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四是党内外群众对有关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批评、建议和询问。
   二、抓住纪检监察受理信访举报的处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及申诉的权限和程序党纪条规也有明确规定。
   (一)、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八条规定“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第十条规定“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第十一条规定“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第十二条规定“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第十三条规定“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行政监察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二)处理申诉的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第十六条规定“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和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第十九条规定“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三)、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方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节阐述了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按照规定,结合实际,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检举、控告、申诉反映后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登记。对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详实登记受理时间、信访人信息、反映事项、反映对象信息。
   2、整理呈批。将所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类别整理并送相关领导批示处理。
   3、转交催办。按照领导批示,对信件转交或自办,做好转交登记。同时督促办理,审核办理结果,确保所交办事项按时办结,依纪结案。
   4、回复。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举报人以回音,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办理情况。
   5、立卷归档。检举控告、申诉问题办结后,按档案工作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立卷归档。
   三、把握纪检监察受理信访举报的法定时限
   (一)纪律检查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法定时限。《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初核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第二十二条规定“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三十九条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二)《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的时限要求。《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行政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法定时限。《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的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到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
   四、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职责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对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部在控告申诉工作中的职责予以明确:“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六)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县、镇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部门是党的最基层的信访工作组织,面对的信访举报人大多是农村群众。信访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度。我们要全面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以满腔的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的做好信访工作。要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区别对待反映的问题。对受理的来信来访要定期整理、归类。按照规定认真登记处理业务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及时转交业务范围外的来信、引导业务范围外的来访到相关单位去反映、解决问题。要加大《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信访人真实、有序反映问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信访工作的程序、时限要求,及时登记、呈批,按时转办、核查检举控告及申诉,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化解群众疑虑,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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