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保障的是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镇安县通过近几年的低保扩面,大部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困难群众得到了救助,这给他们带来的,不仅是物质上的资助,更重要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关爱。在这个美好的大前提之下,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甚至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农村低保是农民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在实施过程中,农村低保出现“关系保”、“人情保”现象,即不该保的保了,该保的却未保。主要原因:
一是存在“错保、漏保”现象。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有些属于弱势群体不了解低保申请的条件、程序,便丧失了应有的权利;有些因村干部工作不细不实,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或因人情关系,从而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等。
二是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有些低保对象未经过公示或公示时间不够就上报;有些村干部不参照低保条件规定,而是与邻村、邻户对比,相对困难的就上报。
三是家庭经济收入核定难。按政策规定,只有家庭经济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才 可纳入低保范围。但家庭经济收入的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难度。一是收入难以货币化。二是农户外出务工或临时收入有相当的不稳定性,计算起来比较困难。三是在调查过程中,周边邻居怕招惹麻烦不愿讲真话、不配合,出具虚假证明,使工作人员难以准确掌握情况。
二、对策与建议
如何将党的这项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在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把握原则。首先要加大农村低保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力度,切实让广大农村居民了解此项制度,掌握这项政策。其次,要秉着“还政于民、问计于民、施惠于民”的原则,把对保障对象的审定、核查、确定的权力交给农(居)民自己,而把保障的准确落实交给政府。
二要严格申报。以村(居)民小组为单元,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定委员会,选举有威望、有责任心、能为民办事的小组村(居)民担任评定委委员成员,负责对其小组内申请人进行审定、核查和确定,严禁把不符合低保的对象进行申报。
三要加强管理。民政部门要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农村低保的汇总、录入以及落实保障金的发放工作,争取尽快将保障金发放到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手中。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要落实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在实施低保工作中的管理责任,对在低保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工作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