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对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在市委、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丹凤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较好落实,“两个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清正廉洁的发展环境不断凸显。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基层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十八大以来查处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基本情况
(一)农村党员干部案件的基本情况
丹凤县辖16个镇、155个村(社区)、1823个村民小组,总面积2438平方公里。总人口30.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7.71万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1.72%。全县党员18698名,其中农村党员6488名,占党员总数的34.7%,农村基层党支部155个。全县农村基层纪检监察机构171个,其中镇纪委16个,村(社区)监委会155个。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 191件,其中涉及农村党员干部案件124件,占立案总数的65%;处分129人,比以往同期增长587%。移送司法机关12人,同期增长500%。收缴违纪资金327.38万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13.3万元,同期增长408.5%。
(二)查办农村干部案件结构情况
近年来查处的基层党员干部案件129件。按照违纪行为类型分,贪污贿赂案件27件,主要体现在落实国家惠民政策中贪污、挪用惠民资金,与民争利的案件。查处了龙驹寨镇青峰村原支书佘志超贪污低保资金案、刘家河社区支书治保主任、组长贪污征地款的特大窝案,涉案金额达到120余万元,以上四人均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违反财经纪律案件11件,查处了棣花镇巩家湾村支书贾某套取国家资金案、北赵川镇中学潘某私设“小金库”案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案件15件,违反“八项规定”案件13件,查处了龙驹寨镇党委副书记、水泉社区支书彭某、棣花镇中坪村支书杨某桃坪镇峡河村支书张某大办宴席案等一批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失职渎职类案件34件,主要表现在对村上事务疏于管理和乱收费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29件,主要表现为农村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案件。
(三)查处农村党员干部的特点
综合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十八大以来丹凤县纪委查办的农村基层党员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违法违纪人数呈上升趋势。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人数比以往同期增长了587%。二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涉案金额逐年增大。十八大以来查处涉案金额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6件,50万-100万元的案件2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同以前的几万元相比,出现了“小官巨腐”趋势。三是移送司法机关人数大幅增加。2009年至2012年,移送司法机关的农村基层干部人数只有两人,十八大以来达到12人,同期增长了500%。四是违纪违法案件向多个领域发展。随着国家对民生问题的日益重视,上级拨付涉及民生方面的专项资金越来越多,但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部分农村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截留、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竹林关镇民政干部挪用民政资金案、土门镇民政干部严某套取民政资金案、竹林关镇月凤村支书邢某贪污倒房款案北赵川镇坪安村副支书何某、商镇皇岗村组长贺某贪污退耕还林资金案、铁峪铺镇化庙村计生主任刘某索贿案等。
(四)工作经验和有效措施
一是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坚持对疑难案件、重点案件进行协调处理。如我县在去年查办的商镇桃园社区支部书记王某贪污征地款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时间跨度长,县纪委先后召集反腐协调领导小组会议三次,抽调公、检、法、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联合办案,王某得到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开除党籍处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73万元。
二是完善领导包案机制。县纪委将全县划分为四个片区,每个片区分别由一名常委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包抓联系镇、部门办案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一些重要复杂案件,实施常委包案制,包案常委深入一线,亲自参与办案,确保了查办案件快查快结。
三是实行办案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委局机关全员办案制,落实了机关各室年度案件查办任务,并纳入目标责任书进行量化考核,实行奖惩兑现,调动基层纪委、派驻机构及机关各室的办案积极性。
四是建立职能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将人力、信息、职能、手段等资源组织起来,综合运用,形成整体合力。县纪委先后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初核案件8件,资峪镇大庄村何某、熊某等人因贪污惠农政策资金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是着力构建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开展了民生政策落实情况专项专项,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先后查处了棣花镇万湾村原村主任张某挪用移民搬迁资金案、月日镇中学校长贺某挪用贫困生“一补”资金案、竹林关镇孤山坪村支书李某、龙驹寨镇陈家村组长陈某贪污征地款案等一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违纪违法案件。相关涉案人员中有9人被开除党籍,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效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赢得了民心,促进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六是强化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监督。在全县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学习深化活动,引导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依托镇财政所、农经站成立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村级各类专项资金纳入代理服务中心村级集体资金专户,收入集中统一核算,支出实行支书、主任、监委会主任“三支笔”会签;深化村“三委会”和镇属站办所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制度。村(社区)“三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镇属站办所主要负责任人每年年底就一年来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以及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等方面情况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镇党委进行述职述廉,接受县纪委委员和镇纪委委员监督和民主测评评议,对于测评结果较差的,采取限期整改、停职检查、扣发绩效工资等方式进行处理;建立推行了红、橙、黄“三色廉情预警”机制,村民监督委员会通过廉情报告登记单,每月向镇纪委填写上报通过在参与监督中发现或通过群众反映、“纳谏箱”收集的村“两委会”及其成员和村组党员存在的问题,经镇纪委整理分析并初步核实分别确定出红、橙、黄等三级预警等次,镇纪委实施廉情预警和干预,并对应采取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及时进行预防处置,及时堵塞村干部违纪违法现象发生;推行村务信息公开鉴定,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惠农资金、社保低保、民政救助、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情况进行鉴定。未经村民监督委员会鉴定、签字盖章的事项,一律不得公开和实施,涉农资金不得发放。
七是强化基层队伍建设。把村监委会与村“两委”放在同等的地位来对待,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离,强化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织能力建设,选强配齐了村(社区)监委会组织,实行了村监委会主任列席村“两委会”会议以及镇党委、政府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会议制度,为村民监督委员会及时掌握村级重大事项、重要决策、财务收支等方面工作奠定基础。建立监委会工作经费和成员误工补助保障机制,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报酬按同村副职报酬标准;委员误工基础补贴为参与监督活动每个工作日(8小时)补助30元,奖励补贴根据年履职次数和年终考核等次评定发放。建立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跟班学习制度,每年安排三期每期抽调4人到县纪委进行跟班学习锻炼,实现了以案代训和充实办案力量的“双赢”。实行办案“人才库”制度,从相关部门精选熟悉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市场经济知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全县“办案人才库”,整合办案力量和提高案件突破能力。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通过坚持不懈地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毫不手软地惩治腐败,使我县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全县党风廉政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不能否认,我们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依然严峻,腐败案件查办工作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1、纪委查办基层干部违法案件主导权不够。在农村基层干部违纪案件中,对只违反党的纪律制度的,纪委一家可进行处理,涉及违法问题就要移交检察等政法部门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工作,而纪委和政法属于不同体系,对于已经移交的案件缺乏话语权,失去督促督办作用,容易造成案件进度缓慢,案件查办震慑作用降低的问题。
2、工作力量不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主要由镇级党委、纪委领导,村“三委会”班子抓好落实,但由于村级监委会成员业务素质不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解、贯彻、执行存在偏差,影响了工作开展;镇纪委办案设备不足,缺少照相、摄像、暗拍、监控等相关设备,查办案件主动意识不强,主要依靠群众信访举报办案,查办案件相关知识也比较欠缺,往往错过了办案最佳时机,对工作造成了影响。
3、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案件查办工作。在农村基层案件办理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绕不过的障碍,受人情关系、利益纠葛的影响,各种打招呼说情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单位内部和谐、集体声誉,甚至涉及利益链条,对违法违纪行为放任不管,发现后也瞒案不报、压案不办,一味袒护包庇,不仅给基层纪检工作人员带来巨大压力,而且对违法违纪行为还起到了间接“鼓励”作用。
4、办案手段单一、突破大案要案能力有限。一是强制手段有限。由于纪检监察机关性质所限,在一般性案件调查过程中,无搜查、扣押等强制手段或措施,只能靠旁证或思想工作来突破;二是取证领域受限。纪检监察部门在金融、通讯等行业的调查取证手续繁杂、批准期限长,有时失去了办案的黄金时间。三是办案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是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没有办案经历更无办案经验。而近年来招录的具有法律、经济、心理学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公务员,要么选择在司法机关工作,难以调整到纪检监察机关。要么选择工作轻松待遇优越的经济部门,不愿意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
(二)原因分析
1、干部自身素质偏低。在基层党员干部中,尤其是农村干部,他们的综合素质不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党的历史、方针、政策缺乏深入了解,对党风廉政的认识比较肤浅,没有理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取得革命胜利和稳定执政基础的重要关系。认为党风廉政都是针对大领导的,自己一个村上的干部,干的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不会犯什么党风廉政的大事,从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约束,在背离党的宗旨意识的路上越走越远,视党的纪律和政策法规为儿戏。有的甚至滋生了欲望,伸出了贪婪的双手,胆子大的动用工程款、扶贫款、低保款,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这些使我们觉得深深的惋惜。
2、主体责任落得不实。有的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情,没有认识到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缺乏“一岗双责”意识,有的对党风廉政也是一知半解,甚至一问三不知。在工作上,认为业务分工与己无关,认为党委只要领导好,具体工作有纪委在干,安排上仅仅是开个会、讲个话、签个责任书,平时不闻不问。有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安排不到位,制定上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不及时,反腐倡廉责任分工不全面,没有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两个责任”落实不力,责任分工和工作台账不够细化,没有与镇情、村情实际紧密结合。有的工作督促不力,虽然印发了工作要点,制定了责任制报告,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制定了责任分工和工作台账,但具体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督问责机制,工作研究了、安排了,具体贯彻的怎么样,落实的怎么样,仅仅停留在发个治理文件,没有很好的去监督,没有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错过了发现问题改正问题的最佳时机,使工作效果大打折扣,影响了工作大局。
3、监督责任发挥不够。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首次提出了“两个责任”的概念,厘清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界线和分工,理顺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机制障碍,党风廉政建设步入了新常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纪委监督责任的发挥依然不是那么完美。从上级监督来说,由于距离监督对象比较远,不能从全局进行监督,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视察、调研、听取汇报等,不能从党风廉政建设的研究、安排、执行、考核等多方位、多角度进行监督,监督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对苗头性、临时性的问题也不能及时发现。在同级监督中,作用发挥更为困难,由于受同级党委领导,在人事、经费方面受到限制,对班子及班子成员监督缺乏独立性,监督作用比较薄弱,对同级党委委员的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也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及途径。在下级监督中,主要是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采取的多是信息公开、行风测评、信访举报、座谈交流等,有的还聘请了廉政监督员,由于群众对党风廉政认识的问题,以及参与的群众数量比较少,群众对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日常工作也缺乏了解,监督也就体现的形式上,就是发现了一些问题,也由于权力制约而无法监督。
4、廉政教育流于形式。有的农村基层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贯彻责任制的积极性不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软指标,常常是只部署不检查,只发文不落实,对责任范围内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不敢指出,不敢批评。有的虽然抓了教育,但廉政教育形式呆板,手段单一,有的局限于开开会,读读文件,停留在订计划,有记录,应付检查,流于形式。一些农村基层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不思进取,不求有功,只求无过。部分基层党员干部缺乏应具备的党纪政纪法规知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不强,以至于部分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懒散,法制观念淡漠,动辄以“武力”解决问题,把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变成了“火水”关系。有的法纪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吃喝挥霍、以权谋私、违法违纪,有的贪图享乐,奢侈浪费,随意挥霍集体资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廉政教育建设,形成不想腐的思想保障。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建设,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在农村党员干部中要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形成“不想腐”的思想保障。一是要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加大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力度,丰富廉政教育的形式手段,充分发挥微信、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作用,积极应对新形势下廉政教育要求。二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加强岗位廉政教育,创作一批内涵深远、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紧扣时代主题的廉政文化精品新作,丰富廉政文化的表现形式。三是加强廉政警示教育。下大力气抓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一方面开展正面勤廉典型教育,注重培育树立身边的模范典型,弘扬正气,有效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录像片,举办重温党章活动培训班,实地参观服刑人员生活、学习和改造情况,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接受教训得到警示,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2、加强机制制度创新,形成不能腐的纪律约束。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强化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解决当前反腐败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一要加强体制创新。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了要不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这就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最大的体制机制创新,要将落实好“两个责任”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不断夯实各级党委(党组)在防腐厂工作的政治责任,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人人抓、人人管,主动抓、主动管的局面。严肃责任追究,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将事全、人权、财权赋予党委(党组),特别要切实纠正选人用人方面的不之风,提出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二要筑紧制度笼子。健全制度和体制建设,针对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原因,对症下药,设计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强化对违纪行为的处置和查究,使腐败现象无滋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使腐败分子无空子可钻。三要规范政务公开。要始终坚持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要保证时效性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不能拒绝公开,更不能搞假公开、半公开,尤其是村民关心的焦点问题更要及时地毫无保留地进行公开,让老百姓明白,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保护老百姓正常行使监督权。
3、加强案件查办力度,形成不敢腐的高压态势。要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形成强大震慑作用,使干部真正不敢腐。一是要加强统一领导。进一步强化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和反馈,使惩贪治腐工作形成合力。加强对镇纪委、派驻纪检组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案件考评、季度通报制度,纪委发现涉及科级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必须第一时间向县纪委报告。二是要加大审查力度。要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这一目标,聚焦征地拆迁、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和将来可能要提拔使用的一般干部;盯紧基层干部在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惠农政策落实、“三资”管理使用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一批“小官贪腐”典型案件。三是要畅通举报渠道。完善电话、网络、信访等案源线索渠道,加强网上办信,注重从网络舆情、明察暗访、信访下访中发现案源线索,推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
4、深化“三转”落实“两为主”,形成不让腐的督查机制。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工作的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执行“两为主”要求,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和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结合本次镇办机构改革,在镇纪委机构设置上,对人员编制进行明确表述为“镇办纪委由1名书记、1名副书记和1名专职纪检干部组成”,将人事和办案两个关键环节落到实处,确保纪委办案的独立性。二是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增加执纪监督机构和执纪监督人员的数量,加大其所占比重,全面落实全员办案要求。三是组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才库,将法律、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等各类专业人才纳入人才库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四是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已精简议事协调机构不再反弹,严格实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集中精力聚焦监督主责主业,避免职能错位、越位。五是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综合能力尤其是办案能力方面的培训力度,从执纪监督工作人员素质提高方面入手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