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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案要去两种偏见
发布时间:2011-07-22   来源: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施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学习贯彻好这个《规定》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近年来,有些地方对查处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案是敷衍了事,或者避重就轻,甚至姑息迁就。产生这些不良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某些领导及个别办案人员对查处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问题存在着两种偏见。
    一是“没必要”,认为乡干部是“天花板干部”,村干部是“亦工亦农干部”,处在权力体系的最末端,级别低甚至没有职务,权力小甚至没有权力,即使不廉洁,也是“小儿科”,即使贪占,也是“小巫见大巫”,没有必要作过多的追究。
    二是“不实惠”,认为查处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案耗时耗钱耗精力,但是造成的威慑力小,意义不大,不如抓几项“立竿见影”的工作实惠,不如抓几个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实惠,还是睁只眼闭只眼算了。
    由于上述两种偏见的存在,致使查案的力度减弱,放纵了有些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行为。我们要进一步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施行)》,深刻认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问题,从而让清廉之风吹遍希望的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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