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鲜明的立场、坚决的态度、有力的措施,坚定不移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使党的作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体现了崇高的党性品格和担当精神。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坚决有力惩治腐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习近平总书记讲:“党和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担当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两个责任”,市委制定了《关于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怎样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谈点粗浅看法:
一、必须厘清责任清单
习近平总书记讲:“为什么要加强党委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党委主体责任是什么?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领导和支持执法执纪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具体是六个方面责任:
一是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五位一体”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把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责任制全面落实。
二是选人用人责任。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的“五条标准”,不断完善科学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出来,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是教育监督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着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强化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是正风肃纪责任。要聚焦“四风”,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和夸大成果,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下大力气整治教育医疗、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健全查处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五是保障责任。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协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六是示范表率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上手、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环节亲自协调、查办结果亲自过问;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管好家属,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做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坚决持“一岗双责”,既抓好自身廉洁自律,又根据工作分工抓发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必须实行责任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道的,无论是党委还是中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责任。一些地方发生窝案串案,有的地方成为腐败重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是怎么履行的?不能新官不理‘旧帐’。出了事,要追责。”对照习总书记讲话的要求,有些部门党委(党组)好人主义盛行,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部署、不安排,责任不落实,有些部门党委认为廉政教育是虚事,当书记多年,没有讲一次廉政课,没有参加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考核工作,没有认真查处违反“八项规定”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单位不正之风严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些部门党委主要领导对单位干部管理不严,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不断发生,口无遮拦,随意评议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事不断出现;有的部门党委对本部门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人和事,对重大案件隐瞒不报、自己也不处理。有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对自己要求不严,“八项规定”对自己不管用,公款消费、公车私用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也是“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具体表现;存在哪个党委(党组)哪个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就没有履行好,就应该追究。
一是强化检查。今年市委把明查暗访做为加强作风建设的主要措施之一,加大对市委推行镇办“五项制度”,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贯彻市委决策部署的检查力度,凡是这方面问题突出的,要追究党委书记责任。该谈话的谈话,该警告的警告,该降职的降职,保证市委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是定期述廉。各级党委(党组)要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向市纪委全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接受市纪委全会的质询。领导干部述廉要实事求是,要揭摆问题,敢于亮丑,不能敷衍,只谈轻、不谈重,只讲表面,不讲深层次问题,纪委要在述廉大会前组织纪委委员深入被述廉对象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查找问题,做到心中有权。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市纪委、组织部等部门要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进行抽查,凡不如实报告的要追究,对现在主要岗位并准备提拔的干部要重点核查,对不如实报告的,记入诚信档案。
三是追究责任。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呈现出大数额,跨度长、涉案人员多等特点,出现这种情况有作案手段隐蔽等,但最重要的是当地党委没有尽到应履行的职责,政治生活不正常,不及时纠错,小问题不纠正酿成大案、窝案,有些干部每到一处,班子不团结、队伍涣散,问题成堆,案件不断,党委就是没有采取过硬措施,直到判刑入狱,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才觉采取措施迟了。像这类情况,一定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上级党组织责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党委明确不履行职责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理。 (作者系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