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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四个增强 夯实“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5-05-08   来源:市检察院   作者:祁杰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观点,明确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以上率下,以身作则,推动党风政风呈现新气象,为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作出了表率。落实好党组的主体责任,是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认真按照中央、最高院、省委和省院的要求,着力健全责任落实,全面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以良好的党风检风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健康的发展。 

一、注重思想教育,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着力点,贯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始终,坚持常抓不懈。

一是抓学习、重引导。采取系统学习和重点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讨论交流与熟知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院领导干部和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省、市以及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四次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等一系列重要论述。通过学习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增强了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二是抓警示、重防范。结合每周一集体学习日时间,组织全体干警听取警示教育报告,观看《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警示录》、《煎熬》、《小官大贪》、《四风之害》等警示教育片,学习中、省、市纪委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问题和检察机关有关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报,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析理、用深刻、典型、鲜活的案例警示全体干警敬畏权力、敬畏法纪,引导领导干部从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汲取教训,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

三是抓谈话,重提醒。为把院党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始终坚持“五谈话、五在先”,即对新任领导干部,及时进行任前谈话,告诫在先;对新进检察系统的干警,及时进行岗前谈话,要求在先;每年对各县区院检察长进行廉政谈话,提醒在先;对重点岗位干警,定期进行谈话,预防在先;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警,及时进行谈话,警示在先。

 二、注重制度建设,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规范性 

履行好主体责任,重点是抓好制度落实,特别是要抓好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检察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一是严格责任分解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紧密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着力抓好任务分工、责任分解。市县两级院检察长与班子成员,各班子成员与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对履行主体责任、公正执法、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事项一一明确领导责任、主抓责任。签字背书,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二是严格责任报告制度。市县两级院检察长、院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每年要向本院和上级院党组书面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院党组结合报告情况认真开展评议,研判,研判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对研判一般等次的,责令相关人员寻找原因,限期整改到位。

三是严格责任考核制度。坚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加强对县区院党组和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评选树模、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一些领导干部好人主义严重,对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一些倾向性问题不抓不管,导致机关作风颓萎,纪律涣散,不正之风滋生蔓延或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等问题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责任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主体责任,以严明的纪律规定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注重领导带头,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示范性 

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有很强的引导示范作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至关重要,因此必须落实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一是落实领导责任。明确院党组、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全局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同部署、同检查。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履职担当主体责任的共识,增强领导干部的使命意识、紧迫意识、担当意识、创新意识。

二是注重领导示范。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做到“五个一”,即: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排部署;对分管服务内的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课;主持召开一次汇报会,听取所分管部门领导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对倾向性、苗头性、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分管范围内的一两个不正之风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措施。真正做到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表率。

三是规范领导行为。院党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政治上要带头坚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作风上要带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在工作上要带头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关系人民群众的涉法涉诉信访的热点、焦点问题作为着力点和突破点,认真履行职责。 

四、注重监督检查,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实效性 

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首先是要解决干警执法作风和廉洁办案的问题。检察官是从事法律监督工作、查办职务犯罪的,如果对检察官尤其是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监督不力,必然会导致作风不正、从业不严的问题,廉洁从检、廉洁办案就是空谈,因此要落实从严治检的方针,就必须保证监督到位。

一是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陕西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十条禁令”》、《陕西省检察机关关于严肃纪律作风的二十条规定》等制度、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决纠正检察机关在“四风”和执法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各项纪律规定,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高检院、省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令政令畅通。

二是加强检务督察。市县两级院纪检监察部门不断强化检务督察,把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执行情况作为督察的重点,突出对执法办案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把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公务用车,警车管理规定,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作为重点,突出对节假日期间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为重点,突出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强化权力制约。严格按照《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合理调整权力结构,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在检察工作中,就是要进一步推进业务流程管理机制,实行立案、办案、监督的合理分权制约;对于管人、财、物的“热点”职位,应该明确界定权限,明确所承担的责任,防止扩大和滥用权力;对重点岗位的检察人员要加大交流力度,逐步推行重点岗位中层领导竞争上岗制度,适时调整院领导分管工作,切实从检察、人力资源配置上杜绝或限制检察人员滋生腐败的土壤和不良的执法环境;院党组不仅管思想、管作风、还要对干警的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制约,形成纵横交错的制约机制。完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严防暗箱操作,防止出现检察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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