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多项工作机制亟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了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力度,洛南县监察委与检察机关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完善“四项制度”,强化案件线索移送反馈工作,以此助推纪法深度融合。
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制度。监察委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可以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民事检察案件中,发现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监察委员会处置。
日常联络员制度。监察委和检察机关各指派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线索的登记、管理、反馈等工作,明确日常联络员,加强日常工作的交流与信息共享,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深化合作。
办理结果反馈制度。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双方及时就办理结果进行反馈,确保件件有回声,事事有交代。
协作配合制度。监察委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予以支持,对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收到检察建议后不积极整改、不配合的,在接到检察机关情况反馈后,及时监督问责。监察委员会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詹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