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凤县制定出台《脱贫摘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严肃脱贫攻坚工作纪律,为顺利实现全县脱贫摘帽目标提供纪律保障。
《办法》明确,脱贫摘帽责任追究对象包括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县委工作机关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丹单位及其班子成员,全县所有村(社区)、“四支队伍”成员、所有帮扶干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5种情形。
《办法》规定,全县脱贫摘帽工作中存在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站位不高、扶贫项目安排不精准、资金使用不合理等11情形的,应对负有责任的镇(街道)、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在中央和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考核评估、专项检查、日常督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给予责任镇(办)和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职务调整、免职或撤销职务等处分。此外,根据问责情况,还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分别扣0.5分、1分、2分。
《办法》还规定,在追究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责任的同时,需要追究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包户干部、业务干部以及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等其他人员具体工作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原则,由其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县内组织的脱贫攻坚督查考核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应上报而未上报造成问题遗留被中、省、市发现通报的,还需追究督导组、检查组、考核组组长的责任。(璩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