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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十条禁令”严明脱贫攻坚驻村纪律
发布时间:2016-11-11   来源:丹凤县纪委   作者:璩宏伟 刘妍

  为进一步严明脱贫攻坚驻村工作纪律,提升群众对脱贫攻坚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率,丹凤县纪委制定出台脱贫攻坚驻村“十条禁令”,严把纪律关、监督检查关和责任追究关,为脱贫攻坚提供纪律保障。    

“十条禁令”即:驻村工作队队长要认真履行驻村工作队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工作队员按要求驻村,严禁擅自离岗、脱岗;驻村工作队要结合驻村实际,科学决策,尽力而为,严禁劳民伤财;驻村工作队要坚持原则,严禁截留、挪用、贪污扶贫资金或收取回扣;驻村工作队要与村干部、群众搞好团结,严禁做有损党群、干群关系的事;驻村工作队员要自觉服从所在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村(社区)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队长及村(社区)支部第一书记的工作安排,严禁自行其事;驻村工作队员要坚守岗位,广泛宣传党的强农惠民富民政策,认真做好包扶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及脱贫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第一书记要严格考勤,严禁不假而走、长期不在岗;驻村工作队员要严于律己,严禁索要礼品或土特产;驻村工作队员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及封建迷信活动;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严禁发生违反中、省、市、县干部作风建设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丹凤县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纪检检察机关要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精准扶贫工作相关政策和纪律的苗头性问题开展廉政约谈;构成违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严肃追究主体、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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