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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出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8   来源:镇安县纪委   作者:郑健

近日,镇安县制定出台《镇安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规定全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公共利益、群众权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将被行政问责。这是该县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又一重要举措。

《问责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有令不行、滥用职权、办事拖拉、平庸无为、弄虚作假等五类20种情形的,应当进行问责。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示训诫、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受到行政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对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规范问责工作程序,县政府成立行政问责中心,负责行政问责事项的受理、交办、督查、协调。县行政问责中心根据受理的行政问责线索或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报县政府研究后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对调查属实的典型问题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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