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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十不准”为纪检监察干部勒上“紧箍咒” 
发布时间:2015-11-17   来源:镇安县纪委   作者:胡太庚

为了进一步严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规范日常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近日,镇安县纪委监察局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市纪委出台的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规定,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勒上“紧箍咒”。

 据了解,这“十不准”规定为:一是不准制造、传播、发表与案情相关的不实言论;二是不准在非工作场所谈论或打听纪检监察机构内部保密事项或案情;三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宴请和礼品礼金;四是不准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借用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交通工具;五是不准在涉案单位为自己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是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参与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活动;七是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和在公共场所酗酒;八是不准在公众场合参与打牌等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九是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及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娱乐场所;十是不准着奇装异服,留怪异发型,搞浓妆艳抹,戴奢侈饰品。

 据悉,该县纪委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以及机关内部管理各项制度,严格遵守本规定,始终保持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谈话诫勉、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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