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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强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通报及移送工作
发布时间:2016-11-21   来源:镇安县纪委   作者:刘婷

  近日,镇安县纪委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违纪违法案件及案件线索通报和移送工作。会议学习了《镇安县纪委关于加强违纪违法案件及案件线索通报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并就通报和移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会议强调,违纪违法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在县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案件及案件线索的通报和移送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强化领导,扎实部署,认真落实。把通报、移送的案件和案件线索,按照各自分工的职责范围相互移送,并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归口处理,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依纪依法通报、移送案件和案件线索,上下贯通,步调一致,形成办案合力。    

会议要求,各执纪执法单位要牢固树立查办案件“一盘棋”的思想,坚持以“零容忍”、有腐必惩、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 既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又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形成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一是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责,组织好本单位违纪违法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工作。明确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及时收集本部门、本系统案件及案件线索情况,快速通报、移送对应单位。二是各执纪执法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建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机制,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决定立案侦查的,向纪委通报,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将案件移送纪委,并随案移送相关案件材料。同时,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以外的其他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委,并提供相关材料。三是严明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通报、移送职责。对应通报、移送而未通报、移送或未按时通报、移送的,对应该移送而未按时移送,实施约谈、训诫谈话,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同时,将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工作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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