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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出台脱贫摘帽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8   来源:柞水县纪委     

近期,柞水县制定出台了《脱贫摘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包括镇办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柞单位及其班子成员,全县所有村(社区)驻村帮扶“四支队伍”成员、所有帮扶干部。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约谈提醒、诫勉谈话、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等5种情形。

《办法》对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论述和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站位不高、脱贫标准掌握不准确、工作落实打折扣、搞变通等11种情形,直接对负有责任的镇办、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受到县级通报批评一次的,受到县级通报批评二次或市级通报批评一次的,受到县级通报批评三次、市级通报批评二次或省级通报批评一次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别扣0.1分、0.5分、2分。对先后受到县级通报批评一至三次、市级通报批评一至二次或省级通报批评一次的,给予责任镇办、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及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职务调整、免职或撤销职务等处分。

《办法》在追究镇办、部门(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同时,需要追究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包户干部、业务干部以及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等其他人员具体工作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原则,由其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县内组织的脱贫攻坚督查考核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应上报而未上报造成问题遗留被中、省、市发现通报的,参照本办法追究督导组、检查组、考核组组长的责任。

截至目前,该县在扶贫领域领域对170余名党员干部实施了责任追究,通过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细落实。“要确保如期实现37个贫困村出列、10006人脱贫既定目标,夺取2019年全县整体脱贫摘帽胜利,必须进一步严肃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纪律,用铁的纪律促使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党员干部切实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柞水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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