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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出台《办法》强化“两个责任”问责
发布时间:2015-10-12   来源:柞水县纪委   作者:明晓东

日前,柞水县委印发通知,出台了《柞水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办法》,明确了落实“两个责任”问责的适用范围、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实施程序,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者进行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这是该县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又一重要举措。    

严格问责范围。明确了问责对象为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各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县直各部门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各镇(办)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未设党委(党工委、党组)的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成员,中省市驻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以及党委(党工委、党组)的下级党组织、县直部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严明问责情形。《办法》规定,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存在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或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查处不力、发生违纪问题、责任制考核被“一票否决”或被确定为“一般”等10种情形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对纪检监察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与本人任职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亲属违规违纪等9种情形的,班子成员存在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对分管范围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惩治不力等10种情形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存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了解不掌握、包庇袒护纵容违规违纪行为等10种情形的,凡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将严格进行问责。    

严肃问责实施。落实“两个责任”问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领导班子有应予问责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领导班子成员有应予问责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还规定了4种从重和2种从轻问责的情形和问责程序,确保问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去年以来,全县共实施责任追究27件31人,其中追究主体责任23件27人,追究监督责任4件4人,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5个单位,为落实“两个责任”起到了有力的警示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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