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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九条规定”助力脱贫攻坚
发布时间:2018-06-19   来源:山阳县纪委     

为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全面打好脱贫攻坚战,山阳县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制定出台“九条规定”,坚持用制度的重锤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是驻村干部和帮扶干部在村开展工作时,党员干部必须佩戴党徽。二是县级领导每半个月至少深入所包抓镇(办)调研指导一次脱贫攻坚工作,每月住村蹲点不少于2天,至少住1个晚上。三是部门驻村工作队必须脱离原工作岗位,坚持全员吃住在村,每周在村至少工作5天、住4个晚上,每周在村参加劳动不少于2天。镇派驻工作队早8点前必须到村开展工作,晚上离村不得早于6点。节假日根据工作需要,若需加班的必须服从县镇统一安排。四是所有驻村“四支力量”必须接受所在镇(办)统一管理,由镇(办)联系领导负责协调,每周至少召开1次例会,听取汇报、安排部署、分析研判、督导工作。五是帮扶干部每半个月至少对帮扶的贫困户开展1次帮扶工作,主动参加贫困户家庭劳动,至少帮助所包户办一件实事或解决一项困难问题。除做好帮扶工作外还要监督镇村干部落实扶贫相关政策,并收集相关信息,由帮扶部门汇总反馈县脱贫办和相关部门。六是提倡驻村和帮扶干部吃农家饭,并按标准缴纳伙食费(早5元、午10元、晚10元),一律不准饮酒。七是县级领导干部调研脱贫攻坚工作要深入实际,注重发现问题,对存在问题既要交办、还要负责督办。分管行业县级领导对“八个一批”政策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行业部门、镇(办)、村(社)负直接责任。八是严格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金不“趴窝”、不“挪窝”。九是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迫究。县级领导要向县委负责,示范带头遵守纪律。科级领导违反工作纪律的,视其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责任追究,其他干部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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