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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制定出台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山阳县纪委   作者:李涛涛

为了进一步规范纪律审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切实提升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办案能力和水平,山阳县制定出台了《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度,强化办案人员责任意识,力促案件查办工作。 

明确主体,夯实责任。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在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主办人带领案件协办人组成案件调查组,赋予案件主办人相应的责任和权利,并由其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的一种工作责任制。案件主办人是指经委局领导批准,依照有关规定,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纪检监察干部。同时,规定重要案件的主办人由书记或局长办公会确定,一般案件的主办人由分管领导确定,层层夯实了案件查办工作责任主体。 

明确职责,厘清权限。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案件主办人制度从十个方面对案件主办人的工作职责进行了严格规定。案件主办人接案案后,首先要拟定核查意见或调查方案、调查提纲、工作计划等,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明确时间界限,亲自参加证据的收集,负责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初核报告、调查报告等制作和撰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处理决定的落实,依法做好涉案违纪款物的暂扣、追缴、退赔、没收等处理工作。案件办结后,要积极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总结剖析材料,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同时,规定案件查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对所承办案件终身负责,明确了职责权限,夯实了工作责任。 

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案件主办人的考核由分管案件领导负责,从办案质量、办案时限、工作能力、案卷、执行案件查办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案件主办人评优评先等其他待遇等方面的主要依据。同时规定,案件主办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过错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促进了案件查办工作数量、质量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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