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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市纪委全体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2   来源:市纪委监委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市纪委全委会议事内容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纪委全委会议事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

第三条 市纪委全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研究审定涉及全市纪检监察全局性的工作部署、重大事项、重要问题。

(二)制定落实中省纪委全会和市委全会、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审议常委会关于市纪委工作的报告。

(四)选举产生市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五)对市纪委常委会及其工作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六)听取县区党政领导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情况的报告。

(七)研究审定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纪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市纪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市纪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要征询委员的意见。市纪委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如有意见或建议,应事先向市纪委常委会提出。

第六条 市纪委全委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进行书面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常委会可以决定召开全委扩大会议,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七条  研究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讨论。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八条  市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九条  市纪委全委会通过的决议应予以公告,作出的决议全体委员应带头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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