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请假休假需填写审批表,凡需委领导批准的,室(部)负责人应加注意见;需书记批准的,分管副书记应加注意见。请假休假应按程序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请假休假手续交组织部备案。
三、请假。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请事假的,1天以内由室(部)负责人批准;2至3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由书记批准。凡请假离开本市的,须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告书记。县级干部请假一律由书记审批。请病假的,须有指定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由室负责人报告分管领导。病休一周以上的,应报告书记。
四、年休假。各室(部)要根据工作任务、人员岗位和个人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年休假,本室(部)工作人员要实行错位休假,避免产生集中休假而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根据本人意愿,填写《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科级及以下人员需经室(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书记签字同意,县处级干部需经分管副书记审核、书记签字同意。机关职工年休假应一次休完,原则上不得与国家法定节假日相连,不跨年度安排。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因工作需要或突发紧急情况时,休假人员应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安排,暂时停止休假,返回机关上班,假期随后另行安排。
五、需休探亲假、生育假的,依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六、续假和销假。请休假人员在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七、对不假而走、无故超假、旷工等情形,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