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监察局、民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省政府《“7?18”和“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陕政发〔2010〕31号文件安排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灾民住房建设及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这次专项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灾民住房建设进度和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的监管,确保灾民住房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救灾物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现和纠正灾民住房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阻碍灾民住房建设进度、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的行为;切实解决和纠正在灾民住房建设中和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分配使用和管理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坚持和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保障广大灾民的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灾民住房建设和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的管理,加强住房建设进度提高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
二、检查的范围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主要是“7?18”和“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中受灾群众住房建设进度和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检查的内容
1、检查在过渡性安置工作中,未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安置方案的制定或实施存在明显疏漏,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社会秩序混乱、群众基本生活无保障的问题。
2、检查在制定、实施规划中,违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时间限制或法定技术规范;或者出现重大遗漏、失误的问题。
3、检查在组织实施规划方案中,不服从统筹安排,自行其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问题。
4、检查灾民住房建设进度,在建设中是否存在使分散住房建设不能在年底前完成,集中住房建设不能在明年五一前完成的问题。
5、检查在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中,滞拨、滞留;决策不当,导致使用效益低下;肆意挥霍;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分配、发放中出现重大遗漏;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救灾资金和物资等问题。检查县(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是否建立了救灾款专户储存制度,保证救灾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乡镇(街道办事处)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是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款、物相符。检查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发放是否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是否严格遵循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范围;救灾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贪污和骗取救灾资金和物资等问题。救灾资金和物资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检查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数量)公开;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做到了及时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的问题。
6、检查在群众工作中,不按规定征求、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不及时、有效处理群众诉求;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蛮横对待群众的问题。
7、检查在监督检查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及时有效处置;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问题。
8、检查违反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规定;推诿扯皮,牵头部门不牵头、配合部门不配合;应当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对下级的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处置;工作岗位无人值守,在岗不履职、不作为的问题。
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
四、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2010年10月下旬各县(区)要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由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扶贫局、水务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受灾重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各县(区)除对今年以来救灾项目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外,对个别救灾项目资金和物资涉及到2010年以前的一并进行清查。各县(区)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民政局、监察局。11月上旬,市上将组织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扶贫局、水务局、住建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救灾款物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主要为实地检查、访谈群众,听取汇报、翻阅资料、查看账表等。对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各县(区)进行整改。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县(区)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扶贫局、水务局、住建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成立专门的检查组,统筹安排自查和检查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监察部门要发挥协调监督作用,财政等涉及灾后重建的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推进。
2、完善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制度措施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纠正和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促进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灾民住房建设及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使用工作的规范运行。
3、严肃纪律,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监察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对阻碍灾民住房建设进度,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或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审计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对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移交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在灾民住房建设及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使用工作中行政不作为和执行不力的行为,坚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此项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和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联系沟通。此项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扶贫局、水务局、住建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联合组织实施。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在自查自纠期间,要及时反映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便及时解决,确保自查自纠工作顺利进行。要把这次检查作为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一个切入点,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促使灾民住房建设及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救灾物资使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商洛市监察局 商洛市民政局
20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