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通过深入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践,围绕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能职责,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要打通“任督二脉”,解决关系错位问题。主要从“责任”与“监督”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有错位。一些驻在部门认为干部纪律教育、作风建设、警示教育等工作是派驻纪检组的主责,对这些工作主动安排少、督促检查少,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有差距。另一方面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有错位。从被监督单位来讲,一些被监督单位认为派驻纪检组离自己远,重点是监督驻在部门,存在躲避监督思想。从派驻纪检组来讲,存在对驻在单位开展监督“抹不开情面”“拉不下来脸”的现象。对此,派驻机构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充分发挥“探头”作用,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优势,全面了解掌握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和业务推进情况,对被监督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旗帜鲜明指出来,不能轻易附和被监督单位的工作。
二要疏通“经络”,解决中梗阻问题。主要从两个层面理解。一个是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在沟通交流层面,比如,派驻机构干部和委机关联系少,沟通不够、缺乏互动,对委机关存在心理距离,有“被边缘化”的心理,归属感较弱。一个是被监督单位与派驻机构在工作协同层面,比如,被监督单位在一些敏感事项决策上以办公会代替党组会逃避监督,对一些涉及本单位干部的问题线索不报告不移交。对此,纪委监委机关要强化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协调交流,增强派驻干部角色认同感、单位归属感和职业责任感。派驻机构要积极发挥“神经末梢”作用,切实履行好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自觉把监督寓于被监督单位日常工作中,对重大事项全程跟进监督,及时发现和报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当好“不走的巡察组”。
三要点准“穴位”,解决监督虚化问题。派驻监督已实现有形覆盖,但有效覆盖还有差距,这方面在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对此,派驻机构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定位,聚焦“关键少数”,突出“精准”二字,注重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通过抓紧抓实监督“关键少数”撬动对“大多数”的监督,盯住重点对象,管好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管到关键处,对重大事项主动出击、提前介入,精准把握政策策略、精准定性量纪、精准实施问责追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监督有效覆盖落到各层级各方面,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四要增强“机能”,解决监督乏力问题。当前,派驻监督还存在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手段简单、监督能力不高等问题。对此,要不断强化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强化纪法业务知识学习,熟悉被监督单位业务流程,积极参与纪委监委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案代训等能力提升活动,不断增强自身能力素质。重点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上下功夫,抓好问题线索处置和责任追究两个关键,以过硬的业务素质实现强有力的监督,擦亮派驻监督“探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