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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荐书 · 监督执纪 | 市纪委廉政教育中心 寇剑波 · ​抓好学习贯彻落实 做《条例》的忠实捍卫者
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市纪委监委青年读书班第一学习小组     

按照委机关读书班安排,自己认真研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内容。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条例》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条例》共三编11章142条,分总则、分则、附则三大板块,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严明了纪律要求。《条例》明确了党员违纪处罚的程序、种类和相关处罚减免的情形,为纪检监察干部精准履职提供了依据。《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对党章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逾越的“警戒线”。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自己。

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强化学习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要通过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指导思想、丰富内涵,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尤其要把握好《条例》中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的新规定,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在熟悉掌握《条例》的基础上,联系实际、时时对照,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把党的纪律规矩视为“带电的高压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做遵规守纪的合格党员。

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理念。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纪检监察干部最基本的执纪理念。《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正面引导、重在立德,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执纪理念,让党纪和国法衔接更加紧密。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做好遵守《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员干部牢牢守住党的纪律底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创新成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要求,惩前是为了毖后,治病是为了救人。在工作实践中,党纪处分的目的不是要打垮一个党员,而是把他拉回到正确的轨道,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对犯错误的同志要加强思想教育、政治引导,让其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实现纪律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我将坚持不懈学习贯彻《条例》,丰富知识储备,练好过硬本领,忠诚履职尽责,做《条例》的忠实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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