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22日,陕西省横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吴宏祥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今年2月,横山县东方红煤矿法定代表人尚某前往横山县公安局,找到分管民爆物品审批的吴宏祥。尚某请求吴宏祥在自己购买雷管、炸药等开煤矿必备的民爆物品上给予“关照”,同时提出为感谢吴宏祥的帮忙和关照,若需要帮忙请其尽管开口。
吴宏祥将一个装有自己平时因私招待费用支出票据共计14.4万余元的信封交给尚某,让尚某报销,尚某当即答应。
2月24日,东方红煤矿出纳将上述招待费票据从煤矿财务账上报销后,将现金15万元打入吴宏祥提供的银行账户。案发后,吴宏祥于5月9日将赃款退还给东方红煤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宏祥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民爆物品审批职权,变相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