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部门原负责人陈海峰,与一家医药公司的女老板相勾结,收受浙江一家药企贿赂款130万元,帮助该公司加速并顺利获得药品审批,并居间向该公司“倒卖”新药的技术资料。昨天记者获悉,陈海峰被海淀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陈海峰已提起上诉。
陈海峰案发,源于2009年5月监察部进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陈不堪压力自首。
现年40岁的陈海峰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四部审评三组组长、审评八室主任和信息部工作人员。其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对药品注册的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是新药能否获得资质,顺利进入市场的关键环节。
在陈的受贿行为中,一个叫王芳(在逃)的女人扮演了重要角色。王是北京一家医药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陈海峰结识于非典期间,两人关系非常密切。
收受好处加快药品审批
检方对陈海峰的受贿指控,主要有两笔。2004年5月,王芳与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顾立君(另案处理)合作开发两个药品品种。当时王芳已将这两个药品申报到国家药监局进行审评,陈海峰是审评人员之一。为了加快药品审评进度,王芳提出向药监局人员也就是陈海峰送点好处费,并从中联络,拿到了陈海峰父亲的账号后,由顾向账号内汇入40万元。
但这40万元并没满足陈海峰的胃口。在听说王芳不仅从顾立君处得到了上百万的技术转让费,还以办事花钱为由额外索要了14万元后,陈海峰感觉很不平衡,他暗示顾立君自己分的钱太少了,要求顾给予补偿。2005年1月,顾立君再次来京,将一个装有40万元现金的LV包交给陈海峰,叮嘱他帮忙加快审批。陈海峰欣然收下。此后不久,该公司所申报的药品顺利通过审批。
牵线转让新药从中渔利
另一笔指控是,2005年3月,陈海峰向顾立君介绍了济南康百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注射用果糖”、“注射用转化糖”、“注射用力肽”三种药品。在陈的牵线下,济南的公司将这三种药品的技术资料转让给顾立君。随后,顾伪造申报资料,以海南一家公司的名义向药监局申报。
药监局评审中心内部网上的审批程序证实,2005年10月,顾立君以海南皇隆制药厂有限公司名义向国家药监局报批注册“注射用转化糖”,由国家药监局审评中心四部八室进行审评,陈海峰则担任该项目负责人。 2007年11月,顾立君以海南皇隆制药厂有限公司名义向国家药监局报批注册“注射用果糖”,由国家药监局审评中心四部进行审评,陈海峰负责其中部分审评工作。
评审中,陈海峰明知这些药品没有生产厂家及研发单位等必要信息,仍将上述药品通过审批注册。
为“感谢”陈海峰,顾立君向他交付了80余万元,其中40余万元为给济南公司的技术转让费,另40万元是给陈海峰的好处费。但陈海峰雁过拨毛,从里面扣下50万元占为己有,仅将其中30余万元交给济南康百公司。
■庭上自辩
部分钱款只算中介费
受审时,陈海峰虽然对受贿罪名不持异议,但却不认可起诉书指控的130万元数额。他说,其中有10万元被在逃的王芳拿走,而后来收取顾立君的50万元,因为自己为研发该药物出了不少力,是他居间介绍业务应得的中介费兼劳务费。
同时,他将“加速”审批的大部分责任推到了已在逃的王芳身上,称王芳找了一些领导,加速了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几种药品的审批,而他自己并没有加快药品审批的能力和职权。
陈海峰称,药监局的一般药品审批程序都从电脑系统中走,除非局一级的领导签字,否则每个工作人员都无法擅自加快,也不敢把不合格的药品审批通过。他自称,自己就曾亲手退掉了很多不合格药品的审批。
■法官说法
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认定,从2004年至2007年,陈海峰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收受顾立君等人给付的贿赂款共130万元,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陈海峰提出得到的钱属于“居间介绍费”、“劳务费”的辩解,法院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陈海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介绍业务,并从中收取贿赂款,这一辩解与其他几位证人的证言相悖,因此不予采纳。
而陈海峰称有10万元的贿赂款被王芳拿走,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先由陈海峰实际占有的,即使被王芳拿走一部分,也是在得到他的认可后,对于贿赂款的再分配,不应减少其犯罪数额。但鉴于陈海峰能够在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前主动自首,并退赔了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案扣押的150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