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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 张洋志:从“再犯”与“漏错”条款修订看纪律建设——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市纪委监委组织部   作者:张洋志

近日,通过参加纪检监察业务专修班,再次认真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对“再犯”与“漏错”有关规定演变进行了重点研读,真正体会到“常看常新、常学常新”的深刻含义。这两个情形的有关规定在整部条例中所占篇幅不大,但其修订历程却折射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不断深化的重要脉络。以下结合学习收获,谈几点体会。

一是从构成看适用情形的拓展延伸。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核心在于全覆盖、无死角。这一要求在“再犯”与“漏错”适用情形的拓展延伸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从2018版《条例》起,对“再犯”的构成条件作出调整,规定对前一次违纪行为不再区分故意还是过失,再到2023版《条例》调整“漏错”的构成条件,对前一次处分不局限于党纪处分。这一演变,使纪律的触角延伸到过去容易忽视的领域。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构成违纪,都纳入“再犯”的考量;无论是党纪处分还是政务处分,只要受过处理,都成为“漏错”认定的前提。由此,“再犯”和“漏错”的认定范围更加全面,体现了《条例》的修订使得纪律的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实。

二是从情节看处分幅度的递进演变。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关键在于力度递进、尺度从严。2015版《条例》明确将“漏错”行为列为从重处分情节,再到2018版《条例》将“再犯”与“漏错”有关规定整合,由从重处分情节变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从规定为从重处分情节,到进一步拓展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看似数字之差,实则内涵深刻。“从重”,是在既有量纪幅度内选择较重处分,属于幅度内的裁量;而“加重”,则意味着突破常规量纪幅度,属于幅度外的裁量。这一演变,释放的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条例》正是通过严格设置违纪后果、规范惩戒来落实纪律要求,使“从严”二字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从导向看价值理念的鲜明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2018版《条例》将对“漏错”情形的表述从“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改为“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强化了对受处分前隐瞒问题行为的追责导向。对于每一名党员来说,都应当对党忠诚老实,组织才是最坚实的靠山,是否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考验着党员的党性观念,也影响着党员的发展轨迹。这一修订,既彰显了《条例》纪律刚性,也体现了《条例》引导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自觉在组织面前做老实人、做明白人。

四是从实践看学用结合的有机统一。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通过此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要持续深化学习,准确把握“再犯”“漏错”等修订条款的适用情形,在常学常新中深化理解、熟知精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要严格依规执行,让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对“再犯”者从严、对“漏错”者追责,切实体现纪律的刚性约束;也要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审慎把握量纪尺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的检验,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强化自我约束,在严守纪律中做好表率,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以忠诚干净担当的实际行动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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