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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看进展之三 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有效衔接司法
发布时间:2019-03-11   来源:     

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鲜明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确立监委宪法地位以及监察法施行以来,各级纪委监委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到纪法双施双守,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建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实现纪法贯通、推进法法衔接,统筹用好党纪国法“两把尺子”,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陆续出台一系列工作衔接办法等规定;各地纪委监委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全面梳理纪检监察业务流程,围绕理顺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机制进行流程再造,为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制度遵循。

——完善纪检监察业务全流程制度规范,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衔接

2018年4月,监察法通过施行不到一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弥补了纪、法中间的空白地带。

这是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落实落细的一个缩影。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起草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30余项法规制度,对标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完善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立案、留置、案件审理等各业务流程制度规范。对违纪违法的,同时报请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既针对违纪问题,又针对违法问题,实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转换衔接。

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了长期想破解而未破解的法治难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规定,明确留置措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从严掌握、慎重使用。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地纪委监委在加强制度建设上持续发力,修订或出台了一系列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制度,确保执纪执法工作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去年以来,山东省修订《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办法》和《留置工作规范》,重新设计各类文书表格73种,全面梳理各类措施适用范围、审批流程、工作要求,为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提供制度规范。

建立一支纪法兼通的干部队伍是纪法贯通的重要保障。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中用、用中学,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强化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既考虑“纪”的因素、又兼顾“法”的内容,既用纪言纪语,又用法言法语,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履职能力有了明显提升。

——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体制机制,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法法衔接,既是监察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具体举措。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联系,审查调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日前,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公布的这一数据引发广泛关注。这得益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也彰显了监察法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共振效应,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侦查权内涵,与监察法关于监察调查权的规定密切衔接,以法律形式划定刑事侦查权与监察调查权的边界,体现了监委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职责定位;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提供有力手段;规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监察对象范围和管辖职务犯罪罪名;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加强与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做好重大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调查、侦查工作。各级纪委监委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的制度优势逐渐显现,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这既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要求。

——坚持纪法贯通,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持续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实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顺畅衔接。规范措施使用,慎用善用留置措施,一方面准确把握留置条件,严格审批权限,确保留置措施不被滥用,另一方面精准使用留置措施,该留置的果断留置,当用则用、不枉不纵。研究起草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有机融合;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坚持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实现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构建全面、规范、严密的调查程序体系。

——推进法法衔接,完善监察机关与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必须有相应的法规制度予以支撑。要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刑事缺席审判协调机制、技术调查配合机制等,为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的顺畅衔接提供法规制度支撑。加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执法部门在线索移交、调查措施使用、出台相关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监察法是反腐败基本法,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需要制定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的配套法规。推进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明确政务处分的原则、情形、权限、程序以及处分的种类和措施等;制定监察官法,明确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任免、考评、晋升和行为规范等内容,促使纪检监察干部以更高标准和要求履职尽责。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都被纳入。当前,两部法律的立法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之中。(记者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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