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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教育画访谈 | 公物不能随便占
发布时间:2025-02-1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纪法链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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