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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治理面临的困难及思考
发布时间:2022-07-07   来源: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作者:赵沛 樊岸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强调“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中纪委十九届五次全会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之后,要加强“四个不摘”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保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完善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治理机制。

作为党内监督、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纠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力量。如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更加精准、更加积极的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值得深入思考。带着这一问题,市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联合市乡村振兴局,以涉农民生领域群众利益问题为切入口,深入全市七县区30多个镇村、400多户群众家中进行广泛调研,全面排查涉农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深入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近年来涉农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表现

一是基层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一些镇村干部在贫困户识别、低保对象评定、扶贫专项资金分配、救济物资发放等工作中优亲厚友,将“低保”变成“人情保”、“关系保”,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甚至部分村干部不经集体研究,弄虚作假发展党员,培养自己的势力。如我市X村支书刘某,在未召开支部会议研究的情况下,捏造会议记录和入党材料,私自将自己的儿子和村文书的女儿确定为入党对象,积极培养作为自己的接班人。两位当事人对党的章程和入党动机一无所知,这样的人如果日后进入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如何能贯彻落实好党的方针政策?又如何能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二是利用手中权力,虚报冒领国家各类惠民补贴资金。近几年脱贫攻坚过程中,国家在民生领域投入大量惠民政策和资金,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在兑现落实政策过程中利用职权虚报、套取专项资金,或用于弥补村集体经费开支,或用于发展村集体公益性事业,更有甚者直接将套取资金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前年查处的X村干部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资金一案中,普通群众的退耕面积只有几亩到十几亩,而村上三个主要干部名下的退耕面积多达140多亩,几年来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7万余元用于村上其他开支,案发后,几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党政纪的严肃处理。

三是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侵占挪用专项资金。一些村干部利用自身职务、信息优势,欺上瞒下,将本应及时兑付给群众的征地拆迁、移民搬迁、危房改造等补偿款长期挪作他用,或直接予以侵占。如X县查处的一起村民小组长挪用土地补偿款案中,村民小组长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组征地款3.5万元归个人使用长达三年之久。再如X村村主任张某利用其手中掌管移民搬迁户存折及身份证明的便利,先后从17户搬迁户存折中支取移民搬迁补助资金14.7万元,用于其个人疏菜大棚建设,直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才将这14.7万元打回各搬迁户存折上。

四是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随意处置集体“三资”。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和处置,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利益,我市从2014年起就逐步在全市严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维护群众利益。但从近几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来看,仍不同程度存在财务收支不规范、坐收坐支、账外循环、随意处置变卖村集体资产资源等情况。如X村支书王某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已出台实施的情况下,不按程序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也未向镇“三资”管理中心报备,以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将原村办小学校舍以4万元价格出售给本村村民刘某,所得款项也未按要求进入村财镇管账户,而是直接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坐收坐支,严重侵犯群众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五是部分基层干部作风不实,惠民工程得不到群众认可。在执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时,不结合当地实际,存在“惠民资金一发了之、惠民工程一修了之”,全然不顾资金使用效果、不管工程后续维护,造成的结果是财政明明支出了大量资金,群众却并不买账。如脱贫攻坚期间为解决贫困户发展产业无启动资金的问题,政府向有意愿的贫困户发放免息贷款,而个别贫困户拿到贷款后并未用于脱贫致富而是用于买车、装修等个人消费,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再如x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起后就长期不能正常供水,导致本来的“民心工程”变成了“民怨工程”。

二、涉农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从基层干部自身原因分析

一是干部自身素质偏低。在村级基层干部中,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了解,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比较肤浅,简单认为党风廉政都是针对大领导的,自己一个村上的干部,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干的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不会犯什么党风廉政的大事,从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约束。部分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懒散,动辄以“武力”解决问题,把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变成了“火水”关系,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是宗旨意识淡化。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淡薄,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没有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想问题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心里,特别是近几年来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尤为繁重,大量的民生政策、民生资金向贫困户倾斜,而基层干部工资待遇仍然微薄,久而久之难免产生心理失衡。

三是法纪观念淡薄。多数农村基层干部由于文化层次低,对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党的纪律学习不够,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意识,工作中习惯于以个人意志代替法规政策,甚至个别基层干部认为自己本就是“一介农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干部,不必用党员干部的标准来约束自己,从而在处理村务时,个人说了算,唯我独尊,恣意损害村民的利益。

(二)从行业部门监管角度分析

一是基层干部重选拔轻教育。随着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逐步加强,农村干部选拔标准大幅提高,大量高学历的年轻干部充实到了基层干部队伍,扭转了过去长期以来困扰基层干部的老龄化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正是近几年各项工作都让位于脱贫攻坚,干部管理部门原本正常的基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被打乱,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没有跟上,大量新任职干部未经系统培训便匆匆走上岗位、投入脱贫攻坚之工作中,导致部分干部缺乏为民服务意识,仅仅将干部身份当成一份工作,落实惠民政策时难以做到用心用情,结果自然是难以让群众满意。

二是行业部门监管职能缺位。近年来脱贫攻坚的推进,大量惠民政策、民生资金、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在农村实施,而部分脱贫攻坚“八个一批”政策主管部门没有切实履行好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简单的将扶贫政策、资金、项目、物资等监管权力下放、拨付给基层镇村,对镇村实施项目、发放物资缺乏监管,客观上为个别基层干部向涉农民生政策资金伸手提供了便利。

三是相关制度程序还不够规范。随着各项扶贫工作制度逐步细化、标准逐渐提高,执行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标准不细、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从虚报冒领到优亲厚友,再到利用职务影响收受好处等种种问题,暴露出落实扶贫政策过程中相关申报、审核、管理等方面机制不够细致,制度执行缺乏刚性约束,一些基层党员干部沿用老办法开展工作容易造成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当前各种涉农民生保障政策种类繁多,而且分属于不同部门主管,各种政策之间有时会存在相斥关系(两者不能同时享受),比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移民搬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和就业补助等等存在相斥关系的政策都是只能享受其一,由于这些政策分属不同部门管辖,相互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最终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基层干部优亲厚友、重复套取资金留下漏洞。

(三)从权力运行监督角度分析

一是同级监督乏力。按照当前农村基层组织框架,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村委会各项工作实施监督。但随着“三个一肩挑”的全面覆盖,村支书、村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是上级监督有限。乡镇纪委作为距离农村基层最近的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名为一级机构,实则受编制、级别、干部素质等各方面影响,普遍为“两人纪委”,经常还要面临镇党委及上级纪委抽调,因此对农村基层的监督执纪问责作用有限。县级纪委由于距离监督对象比较远,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检查、调研、听取汇报、查办案件等,不同程度存在坐等问题发生以后才去查处的情况,监督存在局限性、滞后性和片面性,不能全面有效实施监督。

三是群众监督缺位。“三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什么时候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往往由村组干部个人喜好决定。加之基层群众的监督意识不强,除非涉及到自身利益,否则很少主动参与、了解村务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更加纵容了部分基层村组干部的肆意妄为。

三、治理涉农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路径建议

(一)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及干部队伍建设是基础

一要进一步厘清农村基层组织权力运行架构,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职责进一步明晰,尤其要对村党支部书记个人行使职权制定严格边界,防止“三个一肩挑”制度实际运行中形成“一人独大”的局面。

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在德才兼备的前提下,坚持以德为先,特别注重选拔任用政治素质过硬、开拓创新意识强、民主法治意识强、有为民服务情怀的干部,充实到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之中,坚决破除干部选拔中的唯学历论、唯年龄论的现象。

三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涉农政策法规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知识培训,使村干部牢固树立一心一意为民服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带领群众致富的思想意识,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夯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是根本

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各项民生政策落实、民生资金拨付的主管单位,对政策落实、资金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必须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

一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针对涉农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制度原因,对症下药,设计出台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加强对程序和过程管控,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对程序不到位、违规操作等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让那些想对涉农民生政策下手的人无空子可钻。

二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各民生保障部门必须摒弃把自己简单定位于政策、资金中转站,对下“一拨了之、一推了之”,时间节点到了等着基层上报报告那种“官老爷”式的工作作风,主动参与到政策、资金到村、到户的全过程,定期不定期对民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清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置,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

三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各民生保障部门尤其是存在相斥政策的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对镇村上报的政策享受人员名单进行筛查比对,防止有人在政策落实中夹带私货,造成民生资金浪费。

(三)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是关键

一要培养群众参与监督村级事务的意识。通过长期的普法宣传教育以及大众化的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广大基层群众树立公民意识和法治思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提高群众对政策知晓率,唤醒群众监督意识,改变基层中群众普遍存在的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维定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村集体事务管理,监督各项政策落实。

二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坚持和完善“三务”公开制度,将其作为农村基层组织运行的一项硬性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开目录,细化公开要求,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不能拒绝公开,更不能搞假公开、半公开,尤其是群众关心的民生政策落实、资金兑付、集体“三资”处置等焦点问题,更要及时、全面、准确毫无保留地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要完善群众参与监督的相关机制。逐步探索科学的“三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会”的地位关系,积极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制约作用,建立村民代表质询、村情通报和民主听证等制度,对诸如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重大民生政策落实、民生资金分配、集体“三资”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都要推行听证质询制度,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形成决议后再执行。

(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是保障

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履职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责机关,加强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治理责无旁贷,必须立足职责使命,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全面学习掌握各项民生政策,及时把握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委的工作重点和政策要求,监督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敢于、善于发现和纠正偏差,及时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为党的建设当好“啄木鸟”。

二要转变监督方式,织密“监督网络”。改变过去纪委监委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注重部门协作,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与执纪执法、涉农服务等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定期不定期会同相关主责部门开展民生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主责部门进行查纠整改、健全和完善政策漏洞,进一步压实职能部门主体责任。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教育、医疗、就业、住房、民政救济等重点民生领域存在的问题,建立纪委牵头,主责部门主抓推动的专项治理机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一个专项一个专项地治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要充分发挥纪委牵头抓总作用,使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派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部门监管等力量贯通融合,形成立体监督网,推动日常监督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基层镇办纪委“三化”建设,落实“三转”要求,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质效。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提升其在群众自治组织中的地位,使其真正成为在群众中延伸的监督触角。

三要精准开展追责问责,持续释放执纪必严信号。要持续加大民生领域问题线索查办处置力度,紧盯征地拆迁、涉农资金、民政救助、扶贫政策落实、“三资”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贪污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从严从快调查处置,严肃查处一批“小官贪腐”典型案件。深化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形成强大震慑作用。要聚焦干部纪律作风建设,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持续纠治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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