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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查审分离要求推动基层案件查办质量提升的调研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4-10-07   来源:市纪委监委   作者:杨宏斌

关于落实查审分离要求推动基层案件

查办质量提升的调研与思考

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杨宏斌

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权力。2018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双方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保证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通过严格的工作程序把监督执纪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案件质量。为推动我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调研组对当前基层落实“查审分离”要求情况开展了深入调研。

一、工作做法

(一)突出政治意识,践行政治责任。一是把握讲政治这一根本统领。坚持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首先从政治上看,将贯彻落实“两个维护”政治责任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在政治方向上不出偏差,在政治效果上不打折扣。二是把握讲法治这一基础保障。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能够自觉把政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政治考量和法治方式贯通结合,坚决运用法治方式履行审查调查和审理职能。基层纪检监察室能够依规依纪依法,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使用留置措施等环节中,严格按照程序手序履行职责,规范履行审查调查权,不断提高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案件审理部门既严格做好对定性量纪等实体问题的监督、以实事求是促公正,又强化对执纪执法的程序监督,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三是把握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肃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规范和加强对“四风”问题的查处和审核处理,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聚焦基层案件质量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推动办案力量向基层倾斜,有效助力基层正风肃纪反腐,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履职尽责,保障案件质量。树牢精准思维,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分析案件背后的政治生态,将“四种形态”放在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大视野、大格局中去统筹考虑,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把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贯通使用,坚持对违纪案件证据标准不降低,对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执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严格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查办案件。牢牢把握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关键环节,加强基础制度建设,确保执纪和执法相协调、监察法和刑法刑诉法相衔接。

(三)强化沟通配合,健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案件承办部门与审理室、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强化各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共识,确保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追责问责等纪检监察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行使,推动案件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协作与配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监委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与市检察院、市法院联合制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健全了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发挥提前介入作用,提前介入审查调查、提前熟悉案件,审查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证据是否形成锁链、证据是否存在瑕疵等。实践中注重当面沟通,不断克服“书面审”弊端;注重证据审查,审慎稳妥提出审理意见;注重办案程序,同心尽力构建“铁案工程”。

二、存在问题

(一)办案力量相对薄弱。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每年各县(区)及镇办纪委与纪检监察组办理案件200余件,审查调查人员紧缺,再者上级纪委监委办案及其它工作事项大量抽调县(区)、镇办办案力量,更加大了这一矛盾。各县(区)案件审理室不仅要办理委机关自办案件,还要协助审理镇办纪委与纪检监察组案件,有时县(区)案件审理室一个月审结案件20多件。案多人少,加之还有审案时限的规定,使得审理室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镇办纪委多由1名纪委书记和2-3名纪检监察干部组成,案件查审难以分离,加之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要兼职其他工作,存在“一人多责、一岗多责”现象,难以将全部的精力和时间用于纪检监察工作。

(二)案件审理体制不健全。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县(区)均批准设立了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的案件进行审理。但目前我市各县(区)机关工委纪检监察工委人员均未配备到位,审理工作无从开展。部分县(区)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案件仍是由县(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加重了县级案件审理室负担。镇办纪委干部本身数量少,因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人员流动占比大,导致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能力还达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要求。

(三)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审查调查工作质效还不够高,有的审查调查人员知识储备、实战经验存在明显短板,尤其是镇办纪委工作人员流动性大,频繁的岗位变动和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办案需要,案件查办中还存在证据收集不扎实、措施使用不精准、文书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有的办案人员缺乏精准把握政策、纪法贯通能力未能做到双施双守,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办案随意性较大。审理工作肩负着审理违纪与审理违法两项职责,这就要求审理干部不仅要熟悉党纪条规还要掌握法律法规,做到灵活运用执纪规则和法律规范,准确使用纪言纪语和法言法语,既要把握违纪违法案件的共性,也要体现两者之间的区别。商洛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共有专职审理干部4名,其中2人是法律专业,且通过司法考试,具备从事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县(区)案件审理室专业化人才相对缺乏,纪法衔接和法法衔接难以做到无缝对接,面对复杂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时,工作经验不足,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四)对审理工作不够重视。个别单位认为审理工作就是“走程序”“补手续”“照着报告写报告”,无关紧要。有的对于审部理提出的问题无动于衷,甚至认为审理人员“拿着鸡毛当令箭”,故意刁难。一些单位办案过程中等、靠、拖思想严重,遇到问题不主动研究,独立办案能力欠缺,对纪检监察业务钻研不够,有敷衍了事的想法,有的以数量代替质量,出现送审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标准过低、调查报告逻辑不清等问题,把问题矛盾交由审理室解决。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指导。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必须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一方面,要求加强对本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另一方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派出)机构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障案件审理部门发挥好监督制约审核把关作用。新时代新形势下,对案件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支持和鼓励案件审理部门坚持原则,案件审理部门也要敢于、善于对案件质量问题说“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二)选优配强配齐干部。一是增加审理人员职数,优化办案人员与审理人员配比。从长远看,要选择政治素质高、纪律规矩严、能吃苦、肯吃苦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审理室,为后续工作延续、培养干部和高质量审理案件奠定坚实基础。二是配齐配强镇办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明确基层纪委监委人员编制及配备,严把用人关口,综合考虑专业、年龄、性别等因素,同时积极探索镇办“划片协作审案”“交叉互审”等新模式,整合审理力量,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三是对新进审理人员应该明确法律专业条件,让人员配置更加专业化。

(三)加强队伍素质培养。一是开展业务培训。针对审查调查人员、审理人员纪法知识不平衡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纪法知识培训,邀请法院、检察院和高校专家讲授党纪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结合案例开展业务学习讨论,互相学习,补齐短板,共同提高能力,做到纪法皆通。二是加强实践锻炼。组织办案人员集中培训或跟班学习,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优化办案力量,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切实加强对县区、乡镇和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三是建议中省纪委定期组织业务干部开展专业培训,通过案例分析、模拟卷宗等互动方式,提高干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开展案件交叉审理。创新办案模式,变“自审”为“他审”,彻底改变了个别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办案时“差不多”“能过去就行”的思维习惯。交叉审理时,审理结果不仅直接反馈办案单位,同时抄送联系纪检监察室和协管常委(委员),直接把办案问题 “晒”出来、把从严压力传导开。案件审理从严要求的压力层层传导到审查调查人员身上,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业务方面比学赶超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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