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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提高成案率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5-01-22   来源:市纪委监委   作者: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课题组

关于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提高成案率的思考

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课题组

问题线索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的源头和基础,提高问题线索成案率对于减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一体推进“三不腐”,持续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有着重要意义。近期,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成立调研组赴县(区),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有效提高问题线索处置成案率情况开展深入调研,并结合日常工作思考,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现状

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12394件,初核10475件,立案5407件,问题线索处置初核成案率为51.6%。

从时间看,2020年处置问题线索3881件,谈话函询240件,占比6.18%,初核3334件,立案1635件,初核成案率49%;2021年处置3539件,谈话函询299件,占比8.45%,初核2964件,立案1224件,初核成案率41%;2022年处置2909件,谈话函询171件、占比5.88%,初核2670件,立案1300件,初核成案率49%;2023年1-10月处置2065件,谈话函询340件、占比16.46%,初核1507件,立案1248件,初核成案率83%。

从来源看,2020年以来问题线索成案率从高到低依次为:公检法机关移送成案率93%,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84%,审查调查中发现74%,审计发现72%,其他机关移送71%,上级交办及监督检查发现41%,巡视巡察发现32%,信访举报的成案率最低,仅为30%。

2020年以来全市案件线索来源及问题线索成案率一览表

线索来源

公检法机关移送

其他执法机关移送

审查调查发现

审计发现

上级交办

监督检查发现

巡视巡察发现

信访举报

问题线索

(件)

557

181

421

194

1705

1787

3234

1561

2754

线索占比

4%

1%

3%

2%

13%

14%

26%

13%

22%

立案(件)

520

152

310

139

1209

724

1315

497

836

成案率

93%

84%

74%

72%

71%

41%

41%

32%

30%

从层级看,据统计,2020年市本级(含派驻机构)纪委初核成案率34%,县区纪委监委(含派驻机构)初核成案率50%,镇办纪委初核成案率50%;2021年市本级成案率15%,县区成案率40%,镇办成案率50%;2022年市本级成案率21%,县区成案率53%,镇办成案率46%;2023年1-10月,市本级成案率64%,县区成案率65%,镇办成案率88%。

当前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成案率主要特点:

(一)问题线索处置成案率逐年提高。近年来,随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体系的完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结合今年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不断深化,线索处置水平也是不断规范、完善和提高,谈话函询占比从最低5.88%提升到占比16.46%,同时初核立案率也从最低41%提升到83%,增幅明显,各级对问题线索处置趋于合理。

(二)不同渠道线索成案率不同。即公检法、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审查调查及审计发现线索反映问题具体,指向明确,且均已固定相关事实证据材料,故成案率高,如公检法机关移送成案率达93%;上级交办、监督检查及巡视巡察发现、信访举报接收问题线索因反映问题笼统、监督质效不高、可查性不强等原因导致成案率低,如信访举报的成案率仅为30%。

(三)涉及级别越高初核成案率越低。从整体来看,通常级别越高,其违纪违法行为隐蔽性更强,发现难度更大;加之级别越高,被反映人涉及问题面更宽、复杂性更强,真实性难辨别,核查的政治性要求越高、难度更大、时限更长,导致市级纪委成案率始终低于县区、镇办纪委。

二、影响问题线索成案率原因分析

通过全面梳理、深入分析2020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处置相关数据及工作实际,我们认为导致线索成案率不够高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线索处置不够精准。一是研判不深入。部分案件承办室未将问题线索放在所在单位政治生态背景中考虑,对被反映人个人履历、家庭、工作、生活、日常表现等了解不全面。二是侧面了解不充分。有的前期侧面了解工作不扎实,对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可能性、有效性等鉴别判断不精准,缺少敏锐性,未能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突破口,提出初核方式处置还不够合理,导致初核立案率还未达到90%以上;三是处置方式选择不当。有的对业务学习不深刻,政策把握不准,不敢不善于使用谈话函询、了结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有的研判准备不足,对初步核实和谈话函询的适用条件掌握不清楚,“逢信必核”惯性思维未改变,四类处置方式运用质效不高。

(二)办案理念落实有偏差。一是“治病救人”要求把握不准。实践中,多数办案部门不善于不愿意做思想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办案理念贯彻不到位,拿到线索就初核,案件查办效果不理想。二是缺乏整体谋划。在办案过程中,缺乏统筹谋划的能力,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突出,方案制定不详实,通盘考虑不细致,策略运用不到位,仓促上阵,重谈话轻书证物证,导致初核立案率底。三是纪法衔接有欠缺。有些纪检监察干部纪法衔接、法法贯通落实不到位,对反映工程建设、矿产资源、教育医疗、粮食购销等重点领域背后的腐败问题有畏难思想,就问题核查问题,查处手段欠缺,综合运用各种审查调查措施以及电子信息技术分析、查找切入点的思想认识和实践准备不充足。

(三)线索归集分办还需完善。一是线索分办还不够合理。按照《线索管理办法》,案管部门将线索分办至监督检查室处置,且一般不直接对外交办问题线索,由监督检查室在处置中对于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线索才移交审查调查室,需要交联系单位的直接交办相关单位处置并履行监督职责。因又要承担日常监督工作,造成监督检查室线索积压问题明显,且精力有限导致问题线索研判处置不能及时精准深入。据统计,市纪委机关2022年有82%、2023年有91%的线索分办至监督检查室。二是部门线索移交质效不高。虽已与审计司法机关以及执法机关建立了线索移交机制,但相关单位线索移交的主动性还不强,斗争精神不坚决,顾虑较多,发现问题能力还不足,移交的线索质量还不够高。如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移交线索成案率分别只有41%、32%。三是检举揭发工作有待加强。案件承办部门向调查对象讲明政策,促使其反省错误,交代揭发其他党员、监察对象问题线索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未纳入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有揭发但成效还不是很明显,检举揭发线索仅占总量1.1%。

(四)高素质队伍建设存在短板。一是勇于斗争精神不足。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建设还不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精神还不强,“不愿得罪人”“怕得罪人”,监督执纪执法宽松软还一定程度存在。二是办案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多数办案人员对金融、财政、工程、国土、招投标等方面政策和实践操作知识一知半解,对有关案件开拓思路、证据获取、突破推进带来障碍,缺少发现问题的能力。三是专业人员储备不足。伴随监察体制改革至今,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年轻骨干纪检监察干部少,办案技能传帮带作用发挥不够好,部分县区因干部退休、提拔、转岗等原因,有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验的干部较少,严重影响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对策及建议

如何有效提高问题线索成案率,将有助于增强案件查办的警示震慑作用,更好地实现审查调查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提升归集流转质效。一要加强部门协作。2023年11月,案管室牵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接收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问题线索的通知》,建立了线索移交联络员名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向纪委对口移交线索的要求、途径,畅通接受渠道。今后将加强与公检法、审计以及其他执法机关联络协作,强化政策对接,定期通话或召开联系会议,督促相关单位随时移送有关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做好线索归集。二要结合实际合理分办。信访、案管部门对接收的举报件、问题线索材料要认真进行初步筛选,对涉及住建、水利、交通、医药等工程项目、资金密集的行业领域,反映问题较多、内容具体详实、可信度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积极向审查调查室分办,发挥审查调查室人员和力量优势,提高线索处置成案率。三要用好检举揭发。在案件承办部门查办有关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在与调查对象谈话时应将“检举揭发”内容纳入必谈环节,并讲明政策法规,深入细致做好对象思想工作,促使对象在交代自身问题的同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党员、监察对象问题线索,且专案组不得阻挠、制止并严格按照程序时限要求做好线索移交,扩大案件查办的成效。

(二)精准处置问题线索。一要用活外围了解。反映问题多、情况复杂,不能明确提出处置意见的,按照市纪委《问题线索外围了解工作流程》规定,选择2、3个具体、突出问题作为切入口灵活运用谈话、查询、调取等措施在规定的一个月处置期限内通过摸排反映问题,掌握被反映人有关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二要全面深入研判。案件承办室要准确把握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方式的适用范围,研判时即对被反映人所在地区、单位的政治生态搞清楚,准确把握“树木”“森林”的关系,又要对被反映人平时表现、工作经历、家庭、之前反映等情况进行了解,进而作出精准“画像”。三要注重处置质效。案件承办室对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直接决定了这个线索的办理质量和政治影响。线索研判处置要坚持统一标准、把握统一尺度;又要具体人具体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把握好处置时限要求,做到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大问题,对组织、干部负责;又要把握好节奏,坚定稳妥推进,对重大复杂、了解核实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线索,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经批准后适当延长。

(三)提升案件查办水平。一要树牢正确的办案理念。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从政治高度看审查调查的根本目的,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坚持惩治与教育想结合,达到教育人、帮助人、转化人、挽救人的目的,让审查调查对象知错悔错改错。二要加强统筹把关。各案件承办室对问题线索处置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确定初核的要制定详细的核查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谈话要严格履行授权审批,在办理涉及人员多、影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时,专案组要加强统筹调度, 谈话组、外调组和内审组要配合有力,要充分利用调查措施、策略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初核成案率。三要完善查办案件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查办案件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带头干,以上率下,督促引导各级加大案件工作力度;各级组织部门应将查办案件立案率与一线审查调查干部评先选优、年终考核等工作结合起来,树立正确导向,激发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参与案件查办工作中。

(四)加强能力素质培养。一要对党忠诚勇于斗争。要结合教育整顿,不断强化信念和理论学习并长期坚持,做到敢于担当善于担当,能挺身而出与腐败分子作斗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完成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二要做实做细业务培训。要常态化加强案件承办室干部有关审讯、办案措施使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金融等与办案密切相关内容的实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促使纪检监察干部能敏锐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办案中做到胸有成竹,事半功倍。三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组织部门要按照机关室(部)人员配备有关规定,为案件承办室选优配齐干部,解决办案人手不足的困难。同时要配备有刑事司法、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干部,提升纪检监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现代化手段查办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能力,为准确把握“三不腐”一体推进要求,坚决打好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积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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