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容错纠错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张骞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体系建设,破解制约容错纠错机制执行的瓶颈问题,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近期商洛市纪委监委组成调研组,赴各县(区)开展容错纠错机制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至今,全市各级容错纠错实施主体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共对35名党员干部实施容错,较好调动了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了锐意改革、干事创业、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能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深入领会“三个区分开来”的精髓要义,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是规范制度程序,严格政策运用。一是先后印发《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为受到诬告陷害和失实检举控告干部澄清正名实施办法(试行)》,推动“三个区分开来”有效落实。二是强化考核促进作用,将容错纠错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畴,加强对容错纠错、诬告澄清工作的组织协调,夯实工作责任,督促容错纠错工作机制落地落实。2016年以来,全市共鼓励激励干部3132人,对35名干部运用容错纠错,能上能下调整干部290人。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将用好容错纠错、诬告澄清机制作为清廉商洛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市纪委监委印发《容错纠错指导性案例》,以案释纪、以案说法、以案论理,为敢于担当干部撑腰鼓劲。同时,借助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和召开全市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等契机,提升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展容错纠错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存在问题
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对于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进一步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破解,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治敏锐性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部分容错实施主体没有真正理解和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实施中怕麻烦、怕担责,主动实施容错纠错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部分党员干部没有形成维护自身容错纠错权利的自觉,对容错纠错机制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影响容错纠错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机制贯通衔接不顺畅,激励效果不明显。当前容错纠错机制与配套机制尚未实现贯通衔接,导致容错纠错机制运行不畅、效果不佳。一方面,容错纠错机制与问责制度关系没有理顺。容错免责的认定主体大多为纪检监察机关或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问责主体为党委(党组),对在问责主体与容错认定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操作,缺乏明确规定。容错纠错机制与问责制度之间的启动顺序、法律效力问题也未明确。另一方面,容错纠错机制与权利保护机制衔接不紧。实践中容错免责的干部在选拔任用上,虽然得到容错免责,但部分干部在个人晋升环节仍受到一定程度的“差别对待”。
(三)容错界限不清晰,精准适用难度大。一是有关容错纠错政策界限不够明晰、规范办法尺度不好把握。如容错的具体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纪律要求和标准并不具体明确。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难以把握、不便操作。二是组织人事部门在如何运用容错结果,降低对干部提拔任用的影响,或者重新启用受过处分的干部,也缺乏有效的标准和依据,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健全。三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对容错纠错的有关条款较为宽泛笼统,制度衔接还不紧密,容错处理的制度依据不够充分。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统筹协调推进难。容错纠错机制由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成了容错的主体,部分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如何有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为需要容错的干部担当、激励干部积极作为方面,缺乏有效措施和有力抓手。容错纠错机制是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也可以在容错免责条件、情形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权力寻租,产生庇护式腐败,成为庸官的“护身符”、违纪违法者的“挡箭牌”。所以会有部分实施主体宁愿不“容错”,也不愿意担责的现象。
(五)舆论导向有偏差,宣传力度不够大。对容错缺少宽容的社会环境,理解包容的氛围不浓,影响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一方面,由于少数干部的不当行为放大了党政干部群体的负面形象,导致社会舆论给党政干部贴上了固有“标签”,造成当前的社会氛围对干部工作失误的宽容度并不是很高,容错程序启动压力大。另一方面,涉及容错情形多为追责类案件,实务中,往往在追责时已提出明确的初步处理意见,下级机关在对干部主动适用容错纠错机制时难以落实,且案件处理往往关涉当地利益关系,导致容错工作较难开展。
(六)“容错”与“纠错”不平衡,实施效果打折扣。实践中,容错纠错机制讲“容错”较多,但对“纠错”缺乏相应解释,没有将容错和纠错有机地统一起来。“容错”并不代表要放任错误,任错误盛行,也要强调完善纠错机制。只有及时纠错改错,才能进一步促进事业发展、促进干部成长,不断提高认识水平、办事能力。那种把失误当成“交学费”的错误认识,要坚决杜绝。
三、意见建议
(一)坚持理念先行,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容错纠错工作与实现经济发展质效、产业绿色转型、创新改革开放、生态环境保护、群众就业增收、社会治理效能六个新提升,加快打造“一都四区”紧密结合起来,旗帜鲜明推进容错纠错机制落实落细,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着力解决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等突出问题,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二)扎紧制度篱笆,精准规范实施。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明晰容错范围,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一方面,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清单制度。针对本地区、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需容错纠错事项进行动态梳理,制定出详细的容错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另一方面,精准构建评判体系。细化容错指标体系和判断标准,明确认定容错纠错的主体、标准、程序、责任等,强化程序保障。
(三)优化政策举措,容纠并举推进。一是事前防错。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及时纠正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错误的发生。二是事中纠错。要强化党员干部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了解工作开展中的红线,强化日常监督、常态巡察和跟踪复查,有效清除错误隐患。三是事后纠错。纠错工作要与容错工作同步启动,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函询、发送纠错建议书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纠错要求,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纠错的即时性、迅速性。
(四)做实协同战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党委(党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部门会商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容错纠错意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负责对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的全面领导,推动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相互融合,防范容错纠错过度与不及的风险。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监督执纪、把握政策界限,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消除干部的思想顾虑。组织部门应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及时调整“为官不为”的干部,对在推进“三个年”活动中敢于担当、作风扎实、业绩实出优秀的干部优先选拔使,激励担当作为的干部。
(五)找准攻坚战术,有效衔接发力。一是增强问责制度与容错纠错机制的融合。在启动问责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对存在的失误性问题要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容错认定、免责、减责建议。二是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与容错纠错机制有效衔接。将相关内容纳入工作考核和党员干部日常学习培训中,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对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要大力培养使用,有效释放“纠错给出路”的鲜明导向。三是促进干部权利保护制度与容错纠错机制联动发力。对于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干部,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民主讨论等环节上不能差别对待,并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加大对恶意诬告、肆意造谣等查处力度,真正解除干部的后顾之忧。
(六)强化监督制约,阳光高效运行。一要建立健全决策监督制度,对重大容错纠错事项的认定和实施情况,及时公开发布,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监督,使容错纠错的决策过程处于监督之下,切实提高容错纠错决策的公信力。二要健全舆论引导机制,统筹运用各种媒体资源,大力宣传容错纠错机制及其配套措施,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改革创新中的试错行为,为容错纠错机制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要广开言路,围绕容错和纠错的条件、情形、程序等收集意见和可行性建议,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舆情反应,及时进行监督反馈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