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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数据技术助力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5-09-04   来源:市纪委监委     

当前,数字技术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将数字技术与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有机融合,深入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是提升反腐败治理效能的有效路径和关键环节。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一体化平台,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结合大数据技术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的应用价值、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更好地运用大数据技术助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提质增效。

一、大数据技术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挥的作用

运用大数据相关技术,能有效助力办案人员更加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寻找案件突破口、明晰案件事实脉络、节约办案资时间,资源共享方面效果尤为明显。这些年反腐败机制创新、手段创新、力度加大,越来越多自以为隐藏得深、安全感强的腐败分子纷纷现形,大数据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一是提升监督质效。大数据监督犹如“天眼”,能深入挖掘数据背后的信息,能快速精准发现问题线索,提高监督靶向性,让腐败无所遁形!今年省纪委指定我委核查的一批涉及省市医疗机构高价采购大型医疗器械的问题线索,该线索既不是来源于群众举报,也不是审查调查中发现,而是来源于大数据监督。根据大数据监督发现高价采购医疗器械的问题线索,省市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高价采购医疗器械背后的腐败问题相继启动了初核程序。

二是延伸监督触角。点多线长、面广事杂、人员力量分散等实际问题,一直是制约基层监督质效的痛点难题。市县纪检监察机构应积极推进智慧平台建设和应用,以科技赋能助力破解基层监督难题。洛南县纪委监委在延伸基层监督触角,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方面,引入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建立智慧监督平台,把廉勤监督员“线下监督”与平台“线上管理”融合一体,深化“网格化+廉勤监督员”工作机制,让村级“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三是提升办案质效。大数据技术能够整合多源数据,纪检监察机关以大数据监督的“算力”补充纪检监察“人力”。我参与省纪委查办的一起案件中,调查对象仅交代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但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为了全面查清事实,专案组以其“关系网”为基础,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电子数据调查等手段对调查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出行轨迹等信息串联分析,很快锁定了调查对象的“白手套”,发现了调查对象藏匿赃款的“钱袋子”,揭开了调查对象的“隐身衣”。

二、大数据技术在监督检查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大数据获取渠道不丰富。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目前有三种渠道获取数据,分别是央地协查系统、监督对象信息管理系统、监务通工商大数据查询,其中央地协查系统获取数据最为广泛,但目前央地协查系统只部署于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县区纪委监委使用该系统尚不顺畅,而且央地协查系统获取数据前提是要获取查询对象的身份证号码。实践中有两项数据最为关键,一是被调查对象及其亲属基本情况,二是调查对象和亲属及关联人员身份证号码。这两项关键数据可以在监督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但监督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准确性不高,无法全面满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需要。

二是大数据监督思维不活跃。在监督工作中,还是依赖传统的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等渠道获取信息,忽视了从新兴的数据来源挖掘线索。工作方式仍然大量依赖人工翻阅文件、实地走访调查等传统方式,面对大量的数据效率低下,很少运用先进的数据分析算法,没有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实时监督系统。例如,今年我市检察院使用大数据比对技术,发现公职人员使用惠农一卡通领取惠农补贴的问题线索。

三是大数据办案理念不先进。对于大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大数据”仍是一个新颖的概念,很少主动运用大数据分析破解案件中的难题,刻板的认为审查调查是经验技巧的积累,大数据虽是高科技,但在办案中是花架子,派不上大用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方式和思维模式,习惯于通过内审突破的方式,由供到证办理案件。近年来所办的重大案件,都是由证到供,都是在外围掌握大量违纪违法事实基础之上,被调查对象才缴械投降,灵活熟练运用大数据开展调查,可以使外围调查事半功倍,提升办案质效。

四是大数据技术与业务融合不足。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从事信息技术人员少,县区纪委没有专门从事信息技术人员,从事大数据分析,既要精通计算机、数据库整理归纳,又要对纪检业务有一定程度的理解,才能从海量的数据中挖掘出对侦办案件有价值的信息。纪检业务部门人员缺乏信息技术相关培训,面对海量数据信息,无法高效从中提炼转换。技术部门人员一般较少参与具体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大数据技术与纪检监察工作深度融合有待加强。

五是大数据分析不精准。当前,我市受制于大数据分析方法和工具的局限,过度依赖简单的统计分析方法,缺乏专业的大数据分析工具和技战法,导致大数据分析不够精准,无法满足特定要求下的高层级数据分析需求。由于数据分析不精准,可能会忽略隐藏在大量数据中的关键线索,还可能会导致误判,产生虚假线索,甚至会使调查人员误入歧途,严重影响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在经济发达地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全面建设电子数据审查调查实验室,并深度融入数字技术。例如深圳构建了“1+3+1+N”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包括大数据中心、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平台,强化数据驱动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督治理效能。相较于经济发达地区,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在电子数据审查调查实验室建设方面尚存差距。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人才培养。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的原则,通过专家授课、以案代训、跟班学习、专修班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信息化专业的纪检监察干部数据理念、数据思维,建议组建全市“数字纪检监察”储备人才库。加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业务培训与信息化业务培训贯通融合,多措并举,培养业务技术双精通的复合型人才,不断强化信息化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营造运用大数据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赋能增效的浓厚氛围。根据纪检监察信息化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针对性的招录计划,适当招录一批信息化专业人才,充实纪检监察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

二是强化技术与业务融合。以科技赋能作为案件查办的辅助手段,提升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善于从日常监督、审查调查中梳理总结违纪违法行为的特征、规律,精准找到监督点、突破口,提出大数据建模需求;信息技术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根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需要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服务保障,助力高效发现问题线索。强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信息技术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适时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具备信息化知识储备的人员。

三是提高数据获取渠道和质量。大数据技术助力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数据是基础、是关键,由于外部数据资源大部分都分散在公安、税务、财政、房管等部门的自建系统,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数据采集和共享协调机制,争取破除横亘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数据的融合共享。同时要加强内部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有效整合信访、案管、党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数据资源;积极推动央地协查系统向县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延伸部署;夯实监督对象信息日常更新工作,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监督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质量。‌

四是推进电子数据实验室建设。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辅助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需求逐渐增多,电子数据实验室的建设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是提升监督办案能力、深化大数据应用、强化办案数字化支撑、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关键步骤。通过建设电子数据实验室,可以提升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质效,让数据“活”起来,把数字“用”起来,能够充分挖掘和最大限度发挥电子数据的资源价值,是提升监督办案质量质效的有效途径。学习借鉴先进单位在建设应用电子数据实验室的经验,适时推进我市电子数据实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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