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复查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十九大以来,商洛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申诉复查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和“复查大计、公正第一”的工作原则,较好完成了申诉复查有关工作任务。
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市审查调查案件10480件,处分10391人。共收到申诉案件8件,其中市纪委监委收到申诉案件0件,各县(区)纪委监委收到申诉案件8件。其中首次收到申诉案件信访件8件,占收到总数的100%,无二次或者重复收到申诉案件信访件情况。收到的8件申诉案件中,维持原处分决定6件,撤销原处分决定1件,变更原处分决定1件。
(一)受理申诉信访件的分类情况
从申诉人的职级看,乡科级3件,占受理总数的37.5%;一般干部3件,占受理总数的37.5%,农村、社区等其他人员2件,占受理总数的25%;从收到申诉信访件逐年数量变化来看,2018年收到1件,占总数的12.5%;2019年收到2件,占总数的25%;2020年收到3件,占总数的37.5%;2021年收到1件,占总数的12.5%;2022年收到1件,占总数的12.5%;从收到申诉信访件的申诉理由看,6件案件申诉人认为原案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1件案件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不当,1件案件申诉人有其他理由。
(二)受理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分析
1.从时间节点分析。受理的8件申诉案件中,原处分决定在党的十九大之后7件,党的二十大之后1件。
2.从提出申诉主要理由分析。申诉人对处分决定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不认同,有的对应负的责任不认可,或对审查结论不服提出申诉,有的对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不了解或片面了解,认为量纪量法处理过重,对违纪违法问题存在侥幸心理提出片面的辩解。
3.从申诉办理分析。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2件,占受理总数的25%。变更和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原因主要有:处理不恰当,特别是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发生事故或事件后,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追责过程中,存在问责简单问题,导致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后思想产生“工作中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心理。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清楚、或者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发生了变化开展复查复审,按规定作出了相应处理。
4.从申诉原因分析。一是对认定的事实和处理不理解。个别人员对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断章取义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一时想不通就提出申诉,后经过组织正确引导,讲清政策后主动提出撤诉。二是涉及个人利益、职务待遇影响大。尤其是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后,一方面觉得失了面子,名誉受了损害,心态失了衡,另一方面认为影响了其年终奖和职务调整等利益,所以提出申诉。
二、工作开展情况
商洛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按照“复查大计、公正第一”的工作原则,建立完善申诉复查工作机制,实事求是、审慎稳妥、客观公正地受理和办理各类申诉案件,切实维护和保障党员、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所办申诉案件取得良好的法纪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一)坚持关口前移,做到源头预防。一是提高案件质量,在审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把好事实证据关、定性量纪关、程序手续关,努力在构筑“铁案”上下功夫,避免因案件质量不过关发生申诉案件。二是加强纪法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在审理阶段有效利用与被审查调查人审理谈话、处分决定宣布等时机强化思想教育,结合本人的意见辩解,分析其思想动态,疏导其负面情绪,依据事实证据及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开展耐心细致的释纪说法和思想教育,促进被审查人正确认识和反思自己所犯的错误,避免因思想认识不到位发生申诉案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维护合法权益。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我市把案件申诉工作同案件查办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受理案件申诉后,由协管常委(委员)担任组长,由组长从案管室、纪检监察室及审理室未参与原案审理人员中抽调优秀干部成立复审小组,保证案件复审小组成员“会干”“能干”,为案件复审工作开展打好基础,提供有力保障。二是人员配备到位。在案件审理干部的选配上,坚持把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选配到审理工作岗位上,落实查审分离制度,做好抓实申诉复查各项工作。三是制度落实到位。认真落实《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法》复审、复核等规定,规范申诉信件、申诉案件办理流程,切实维护和保障党员和监督监察对象申诉权利。
(三)坚持三个原则,确保客观公正。一是坚持首诉必办原则。对收到的每一封申诉件,第一时间进行分办,尤其是对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首次申诉,快速成立核查组进行复议复审,并要求核查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把申诉复查工作作为强化自我监督的手段之一,依纪依法办案,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政治、纪法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坚持有错必纠原则。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错全改、不错不改、部分错部分改”的规定,客观公正审核、处理申诉案件,做到该维持的按规定维持,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解释的合理解释,该教育的深刻教育,做到“一是一,二是二”,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问题,实事求实地做好申诉复查工作。三是坚持惩戒教育结合原则。注重加强与申诉人的沟通,体现人文关怀,做到倾听诉求真心、申诉受理诚心、教育说服耐心、复议复查细心、办结告知热心。对个别无理缠诉的申诉人,不作无原则迁就退让,有理有节开展批评教育。
(四)加强机制探索,确保办理效果。一是探索思想教育新路子。对待申诉的同志,突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讲解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方法,做好做实相关人员的教育、说服、转化等工作。二是探索劝导撤诉新办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复查案件,受理后先由承办人阅卷,承办人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恰当的,由承办人找申诉人谈话,帮助认识自身错误,劝导其撤诉罢访。三是探索“四看”机制。一看当时的条规,找出现有条规与以前规定的差异;二看当时的政策,不能简单用现在的政策去理解当时的事实;三看当时的证据,案卷中的证据是否扎实、充分;四看是否畸轻畸重,不轻易改变原处分决定。
三、存在问题
(一)制度不完善,没有健全的案件申诉复查工作相关制度来规范申诉复查工作。目前有关党纪申诉的规定较为零散、笼统,《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对申诉工作作出相关规定,保证申诉复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但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对申诉案件受理的范围、对象、条件以及办理程序、文书等方面还缺乏具体的规定,难以保证申诉复查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二)党纪处分的申诉没有次数和期限限制。党纪处分中,只要申诉人不服,就可以一直申诉下去,直至党中央;申诉人也可以对任何时期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因此会出现对十多年及二十多年前的案件首次提出申诉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有关人员记忆、心态的变化,难以收集到新的或可采信的证据,使得案件又因难以查清事实而作出“维持”的结论,导致当事人反复申诉,使纪检监察机关陷入大量的复查工作之中,疲于应对,对确属冤假错案的,却难以集中精力、及时处理和纠正。同时,长期的申诉给申诉人带来精神上的负重和物质上的损失,使其往往难以控制情绪,并偏执抵触复查结论,加大息诉难度。
(三)党纪政务处分申诉理由没有限制。现有党内法规和法律没有规定党纪政务处分申诉的理由,实践中,只要不服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就可以提起申诉,增加了申诉案件数量,挤占真正需要申诉案件的处理时间。由于党纪处分案件可以申诉到党中央,有人认为申诉的机关级别越高越好,越能给下级机关造成压力,迫使下级机关改变原处分决定,甚至容易出现一些无理缠诉、滥诉,甚至利用申诉要挟国家机关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现象。
(四)审复未分设容易影响申诉复查工作独立性。目前大部分地市申诉复查工作职能由案件审理室承担,虽然能做到申诉案件审复人员分离,但因在原案的审理、室务会议讨论过程中,审理室人员往往对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申诉复查人员独立思考判断,影响全面客观地审核案件。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申诉复查工作制度和程序。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开展申诉复查工作的基本依据。要加强申诉复查工作的顶层设计,实现申诉复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为提高申诉案件的办理质量,上级案件审理部门或者负责申诉复查工作职能的其他部门,应根据申诉复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台办理党纪政务申诉案件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出台相应的办理流程和文书模板,加强申诉复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
(二)优化机制形成办理申诉案件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审理和信访部门定期会商会办机制,分工负责,资源共享。尝试制定申诉事项办理流程,对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申诉事项由审理、信访部门共商方案,同题共答,对进入受理程序的申诉案件由审理部门依纪依法办理。
(三)完善队伍建设机制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人本意识,牢固树立人才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障的思想,从实际出发,在人员配备、激励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升申诉复查干部队伍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对从事申诉复查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此外,通过业务培训、案例研讨、跟班学习、编辑业务指导资料等灵活措施,提高申诉复查干部的业务水平。
(四)成立申诉复查工作人才库。进一步实现审复分离。针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编制少、成立申诉复查专门机构难等情况,一可考虑成立申诉复查工作人才库,选配有办案经验,政策、业务水平比较高的干部充实其中,并实行原案件主审人员回避制度;二可考虑成立分片联合协查审理小组,实行异地交叉审理、联片会审等,进而解决审复不分等程序不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