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成为反腐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关键环节,监检协作不仅关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更直接影响反腐败斗争成果的巩固和法治建设的公信力。今年,我们对本市监检协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监检协作是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需求,也是案件质效提升的关键支撑,更是法治监督体系的协同重构。自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92件102人,提起公诉89件89人(其中市检察院受理19件19人,提起公诉18件18人),先后办结了张惠荣、姚立军等涉案资金过亿的贪污贿赂案件。市监委与检察院通过信息互通、职能互补、程序互联,积极探索建立顺畅、高效、规范的协作配合关系,逐步构建起一套符合上级精神、适应本地实际的工作机制,协作整体态势向好,案件办理质效稳步提升。
(一)机制建设逐步健全,协作框架基本形成。一是建立了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市监委与市检察院领导加强工作联系,双方安排业务部门负责日常联络,共同研究解决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具体事项。相关内设部门(如监委案件审理室、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之间建立起日常联系渠道,就个案办理、政策理解、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及时沟通。二是明确了衔接程序。双方围绕案件移送起诉、强制措施适用与衔接、证据审查与补充、退回补充调查、涉案财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协作与配合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等事项沟通协调机制的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了内部工作指引或会议纪要,努力实现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无缝对接。三是建立了提前介入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应监委商请,适时派员介入,围绕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近年来,市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率为100%,为案件顺利移送起诉奠定基础。
(二)案件办理顺畅有序,治理效能初步显现。一是案件移送起诉总体平稳。近三年来本市监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均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率为98%。二是证据标准共识不断增强。通过提前介入、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方式,监检双方在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及证明标准上的认识日趋统一。近三年,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案件仅1件,办案周期得以优化。三是强制措施的使用和衔接更加规范。监察留置与刑事拘留之间的转换较前期更为顺利,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执行职责更加明确,强制措施的延长、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和拘留、逮捕后通知执行更加规范。四是诉判衔接较为顺利。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88.5%,法院有罪判决率为100%,反映出监检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得到司法审判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能力共建有所进展,队伍素能得到提升。一是注重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市监委与市检察院注重业务培训,市监委通过组织业务骨干参加上级监委举办的监检同堂培训,建立监察人员旁听庭审、专家咨询委员会、青年干部读书班制度等,有力提升了办案的专业化程度。市检察院通过开展职务犯罪检察业务专题培训、选派业务骨干赴南京市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跟班学习,促进了办案人员理念能力的提升。二是就新型疑难问题共同研究。针对职务犯罪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涉及金融、数字经济等领域的犯罪认定,双方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应对策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三是在协作中相互学习。监委调查人员通过介入和补查环节,加深了对刑事证据规则和审判标准的理解;检察人员通过介入和审查,增强了对监察调查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把握。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监检协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高标准严要求相比,与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相比,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协作机制的体系化、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一是现有协作规定较为零散。多体现于内部文件、会议纪要或口头约定,缺乏一部系统、全面、权威的市级层面协作实施细则,导致部分环节的操作存在随意性、不确定性。二是部分关键环节衔接不够顺畅。例如,对于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监检双方有时因信息传递不及时或反馈内容不明确,导致沟通成本增加,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同时,在互涉案件处理上,由于涉及不同部门的职责划分,监检双方在协调配合过程中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三是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目前尚未建立贯穿监检办案全流程的数字化协同平台,案件信息传递、文书送达、进度查询等多依赖传统方式,影响协作效率,也存在安全隐患。
(二)理念认知与标准把握仍需进一步统一。一是对个案证据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具体个案的证据收集固定、特别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印证标准等方面,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刑事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产生一定分歧。二是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同认识。在面对一些新型职务犯罪案件或法律政策界限模糊的领域时,特别是在贪污贿赂与渎职犯罪交织、新型贿赂形式、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认定等问题上,监检双方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
(三)能力建设与协作深度尚有不足。一是专业化能力匹配需加强。面对职务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的趋势,双方办案人员在金融、证券、涉外法律、电子数据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储备均显不足,制约了对复杂案件的精准认定和高效办理。二是协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有待增强。当前协作多集中于个案办理的程序性衔接,在类案指导、风险研判、预防建议等更深层次、更前瞻领域的协作探索不足。三是人员互动交流机制缺失。缺乏监检之间干部挂职交流等制度性安排,不利于双方人员深度理解对方的工作逻辑和要求,影响协作默契的形成。
(四)监督制约与效能评估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检察机关对监察调查的监督主要集中于移送审查起诉后,对于调查环节的常态化、制度化监督方式仍需探索和完善。二是对协作运行本身的效能评估缺失。缺乏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来衡量协作的实际效果(如缩短办案周期、提升案件质量、节约司法成本等),难以对协作机制进行持续优化。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监检协作质效,构建更加高效、顺畅、规范的协作配合格局,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建议由反腐败协调小组牵头,组织监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商洛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实施细则》。细则应全面涵盖:案件线索移送、管辖协调、提前介入、强制措施衔接、证据审查与补查要求、涉案财物移送处置、退回补充调查、诉判衔接等关键环节,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时限要求、责任主体及沟通协调方式,确保协作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二)聚焦关键环节,提升协作流程效能。一是继续提升提前介入工作质效。聚焦证据收集固定、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进一步提升提前介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提前介入意见反馈机制,对介入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反馈,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在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方面的作用。二是细化证据标准共识。通过典型案例、同堂培训、学术研讨等方式,增进对刑事审判证据标准和要求的共同理解,从源头上提升证据质量。三是加强“退补”沟通。针对退回补充调查案件,建立双向反馈机制,监察机关收到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意见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充调查情况详细反馈给检察院,同时,检察院也应就补充调查的重点、方向给予明确指导,形成工作闭环。
(三)夯实能力基础,促进深度融合发展。一是加强联合专业化培训。围绕金融犯罪、数字经济、涉外法治、电子数据鉴定等前沿领域,共同开展靶向性强的专业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二是拓展协作领域。推动协作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研究、趋势分析、风险防范、社会治理延伸。探索建立联合调研机制,共同分析职务犯罪规律,提出针对性强的检察建议、监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三是探索人员交流机制。在组织部门支持下,试点开展监检干部短期挂职、岗位交流,增进理解,培养默契,提升协作深度。
(四)健全监督评估,保障协作持续优化。一是探索完善监察机关内部监督。通过开展定期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强化对调查环节的制约与监督,确保调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二是构建协作效能评估体系。定期通报办案效率、质量提升、成本节约、社会效果等工作情况,对监检协作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协作机制。三是明确责任与激励机制。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厘清协作中各方的责任,鼓励双方人员在协作中大胆探索、积极作为。
综上所述,深化监检协作是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在机制完善、流程优化、能力提升、技术赋能和监督评估上下功夫,不断推动监检协作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发展,努力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商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