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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动投案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6-08-12   来源:市纪委监委     

近年来,主动投案的问题干部越来越多,办理主动投案案件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新特点。市纪委监委围绕如何提升主动投案案件办理质效这一课题,对全市2022年以来办理的36件主动投案案件逐一梳理统计,在总结特点、归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一、主要特点

(一)覆盖范围广。主动投案人员覆盖各层级、各领域、各阶段。从区域分布看,市本级和7县(区)均办理有主动投案案件。

图一区域分布情况

从主体身份看,党政干部占33.3%、事业单位人员占47.2%、村(社区)干部占13.9、其他人员占5.6%;从职务职级看,县处级占11.1%、乡科级占30.6%、一般干部占27.8%、其他人员占30.6%;从年龄阶段看,45岁及以下15人占41.7%,46-55岁13人占36.1%,56岁以上8人占22.2%。

图二主体身份情况 图三职务职级情况

(二)带动效应大。在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案件审查调查中,一些问题干部或涉案人员思想会受到触动,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主动投案的带动效应。如,商州区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陈某某被查处后,该院党委副书记辛某某主动投案,催生“多米诺效应”,2个月内该院3名科室负责人主动投案。同时,受政策感召,问题干部主动投案相对集中。如,在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有7名纪检监察干部主动投案。

(三)被迫投案多。主动投案主要分两类情形:一类是组织未掌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个人受到震慑、警示和触动而主动投案;另一类是相关的人和事被查,个人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已被掌握,或者违纪违法问题暂未被发现,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已经显现,迫于压力或形势而主动投案,占83.3%。如,市财政局原副局长刘某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原支队长张某某、市供销合作社原党组书记闫某某,均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核查相关线索期间主动投案。又如,商南县畜牧兽医中心原副主任周某涉嫌挪用公款的问题被县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后,无法逃避的事实、线索核查的推动促使其主动投案。

图四 线索来源情况

(四)交代问题实。调研发现,36名主动投案人员,调查中认错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如,商洛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原支队长张某某主动投案后,除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受贿问题外,还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他受贿问题。

  1. 归因分析

    对主动投案人员逐年增多的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驱动。

(一)高压惩治的震慑。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持续保持反腐败强大攻势。2022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752件、处分6697人、留置181人、移送审查起诉86人。2022年至2025年,立案同比上升13.3%、20.5%、9.8%,处分同比上升12.5%、21.9%、2.3%,留置同比上升80.6%、47.1%、3%,移送同比上升44.4%、72.7%、18.2%。在持续高压震慑下,促使问题干部看清形势所趋、抛弃侥幸心理,选择主动投案。如,市公安局副县级干部孔某某受该局乔某某案极大震慑,10天后主动投案;镇安县云盖寺镇西华村支部书记张某某被县纪委监委立案后,该村3名干部心理防线受到很大冲击,同日主动投案。正如,在调研中听到最多的话是,“现在一些干部是真正知道害怕了”。

(二)宽严相济政策的感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国法,对主动投案相关情形均有具体规定。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实践中,市县纪委监委十分重视主动投案工作,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妥善处理每一起主动投案案件。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人员,在查清问题后依纪依法给予宽大处理,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处置占总人数的86.7%。如,张金水主动投案后,纪检监察机关综合相关情况,按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图五 “四种形态”运用情况

(三)思想教育的感化。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学习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融入党员干部日常管理,采用廉政广告、“纪法小课堂”、廉政微视频展播等形式,常态化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做深做实同级同类警示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一些党员干部旁听职务犯罪庭审后深有感触地说道,“‘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这话是真的”。大多数问题干部主动投案前思想斗争激烈,其中“辜负组织培养”“自身惊恐焦灼”“争取宽大处理”等心理因素占据思想上风,促使其主动说清问题。如,闫某某主动投案后忏悔道,“投案前我经历了恐慌、煎熬、纠结、反复,到这里我倒是轻松了”。

(四)制度笼子的封堵。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全周期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财会、统计等各类监督更加贯通协同、合力效应不断彰显,风腐同查同治、新型腐败、隐形腐败甄别惩治力度不断加大,从源头截断问题干部“漂白”出路、腐败分子“逃逸”退路。近年来全国层面主动投案通报越来越多,让问题干部深刻认识到,“制度笼子越扎越牢,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是迟早的事”。

三、存在问题

(一)政策把握方面。调研发现,个别基层办案人员对“主动投案”“自动投案”“自首”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影响等相关概念理解还不准确,在纪法衔接、法法衔接方面还存在处理失当的隐患风险。同时,案件承办部门在实务操作中,对监察法新增措施的要件适用还需加强学习。

(二)办理难度方面。调研中,办案部门反映,主动投案具有突发性、未知性等特点,投案前可能未掌握投案人员问题线索,缺少初步核实、前期调查等基础环节,短时间内取证有一定难度;对其投案后的相关供述要综合分析,对其投案前是否串供、藏匿财物等核查有一定难度。

(三)安全风险方面。调研发现,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主动投案前期,安全预案不完善、处置机制不健全,特别是主动投案人员交代的问题若涉及其他人员,对其他涉案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增加,后期审查调查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安全风险。

(四)纪法宣传方面。在日常纪律教育中,对主动投案从轻减轻政策宣传还不够到位。在问题处于萌芽期选择主动投案的人员比较少,受线索核查压力所迫投案的较多,这在一定程度说明,日常政策宣传教育方面还需再深入持久。

四、下一步工作思考

(一)持续强化惩治震慑。坚定从严治理的政治态度,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全面细致收集被核查人违纪违法的证据及有关案件信息,形成“用证据促供述”的条件和氛围,让问题干部无处遁形。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充分发挥反腐败的制度优势,用好用活县(区)纪委副书记易地交流任职等制度安排,采取异地交办、交叉办案、督办提办等方式破除干扰、排除阻力,打消问题干部“信关系不信组织”的侥幸心理。

(二)规范处置工作流程。制定主动投案办理工作规程,结合投案人员身份、性格特征、家庭关系、问题性质、悔错态度等情况,完善安全预案,明确接待主动投案的具体责任部门、工作流程、注意事项,信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归口接待受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综合情况提出分办意见,承办部门依纪依法处置。严格落实保密工作纪律,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减轻投案人员、其家庭成员、涉案人员的思想压力,强化风险管控,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常态化开展办案人员政策学习,阐释纪法衔接、法法衔接概念,讲解主动投案相关政策要求,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主动投案案件能力水平。做深做实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首课首谈制度,深入收集、仔细甄别有关案件信息,分级分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促使投案人员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实事求是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等因素,准确把握尺度和纪法适用依据,区别对待、轻重有别,让问题干部感受到主动与不主动,处理结果大不一样。

(四)强化以案促改促治。加大主动投案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将“主动投案”宣布与“从宽处理”结果均予通报,形成工作闭环,让问题干部看到希望、相信组织,主动交代问题。强化典型案件带动作用,采取案件剖析、案件通报、专项整治等形式,做实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在特定范围内进行政策解读,引导相关人员放下思想包袱、主动交代问题。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着力构建从“高压态势”到“主动投案”再到“净化生态”的良性循环,促使问题干部在事发初期向组织说清问题,不致积重难返、沉疴难起。

(五)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纪法政策宣传,把主动投案相关政策宣传、典型案件教育纳入纪律教育必修课,常态化组织党员干部接受纪律教育,促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建立主动投案集体研判、分类处理、快速处置机制,制定处理主动投案工作指引,严格主动投案认定、处置程序,在查清违纪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投案动机、投案时机、觉悟态度、现实表现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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